3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或進口未完稅香煙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今日(11日)在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4星期至5個月及罰款1000元。
海關人員於5月28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69歲抵港女旅客時,在其身上檢獲181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700元,應課稅值約6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 她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星期和罰款1000元。
此外,海關人員昨日(1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56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3.4萬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4萬元,應課稅值約11.3萬元。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5個月和罰款1000元。
同日,海關人員在機場截查一名49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她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3.4萬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4萬元,應課稅值約11.2萬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4個月和罰款1000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