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聯副總干事、新界青聯智庫召集人、沙田區議員 李世榮
日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有關香港《基本法》的研討會上,指出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從來不實行三權分立。言論一出,立刻受到反對派的曲意抨擊。反對派認為,香港既有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權力機構配置,還實行普通法,便一定行三權分立,若特首超然於三權之上,便儼然是「土皇帝」一般,亦有反對派認為張主任的言論是僭建《基本法》。反對派的抨擊容易迷惑市民,不過,筆者認為,這可能也是一個撥亂反正的絕好良機。
張曉明有理有據
先咬文嚼字一下,可謂僭建呢?即是未經入則未獲審批而私自把建築改裝。用於此事上,即是在《基本法》上增加原本未有的意思。張主任有沒有僭建?答案當然是沒有。因為根據《基本法》第43及60條,特首除了是政府首長,亦是特區首長,超然於三權便只是重申特首在憲制上的地位,至於這是否等於特首便是「土皇帝」,將會於后面再作討論,但最少可以證實誣衊張主任僭建《基本法》之說斷章取義,十分荒謬。
其實,香港在回歸前后均是行政主導,街知巷聞。回歸前,港督可以制衡立法局;回歸后,特首有權解散立法會,人大亦可發回香港的條例以及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可見香港從不是行三權分立的地方政府。在此,反對派賊喊捉賊,僭建《基本法》已毋庸置疑。
其次,有學者亦指出,即使如英國等西方國家也非實行三權分立。姑勿論西方民主是否便是至高無上,但最少這也可向盲目追隨西方民主的朋友說明三權分立并非一切。
拉布占中濫權害人
承上所言,地位超然,不是行三權分立的體制,是否又代表特首便是凌駕法律之上的「土皇帝」呢?事實上,只要稍為動動腦筋便會知道。最簡單直接的例子,便是如果特首有所謂「土皇帝」的權力,又怎會容許反對派在議會無休止地「拉布」,讓市民及特區政府叫苦連天呢?而且特首在法律面前根本與普通市民無异,如果犯法同樣會被法律所制裁。在《基本法》的層面上,最少有第48、52及73這三條《基本法》對特首作出制衡,甚至彈劾。試問一個「土皇帝」又怎會受到社會如此多方面的掣肘?
相反,特別是自去年開始,反對派便目無法紀地進行非法「占中」運動,殘害社會,至今主腦級人物卻仍未受到應有制裁。他們又肆意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漏洞任意「拉布」,罔顧市民的福祉,以換取自己的政治本錢,誰濫權害人,相信已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