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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行政主導的現實意義

2015-09-18
来源:香港商報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會長 張學修

  港人長期以來對於《基本法》認識不足,導致社會各界尤其是各政黨之間分歧頓生,誤解頻頻。日前中聯辦主任張曉明發表講話,聲明香港作為中央轄下的特別行政區,「三權分立」不能生搬硬套,特區的「三權」是互相制衡同時也更注重配合的關系。而特首作為特區政府的代表,同時也是代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向中央政府負責,因此特首處於港區的政治權力核心地位,相對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擁有「超然」地位。而以特首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不僅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同時也是港區目前的現實環境,是發展的基本原則。

  行政主導極明確

  事實上,早在《基本法》起草以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就已聲明香港「不照搬三權分立,也沒有要寫三權分立」。因此,上個世紀末香港社會在就《基本法》進行討論和諮詢的時候,亦早已達成這樣的共識。香港作為中央政府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非獨立出來的政治實體,「三權分立」不能完全生搬硬套。香港目前仍有部分激進人士,打著「三權分立」的旗號,處處與特區政府作對,美其名曰「監督」政府行為,攻擊特首,同時又無止境地以立法會會議為戰場,阻礙政府議案的通過,拖慢政府施政效率,變相打擊政府形象,削弱特區的政治凝聚力。

  因此,張曉明重申「行政主導」具有現實意義,符合香港的現狀。《基本法》當中雖然未明確列明「行政主導」,但已通過具體的條文將其落到實處。《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也通過賦予特首職權,包括相對立法的制衡權力,對「三權」進行釐定。因此通過《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落實,特首不僅擁有權力,同時也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特首的核心地位,與香港實行的「行政主導」體制是相輔相成的,具足法理,且切合香港的現實。

  行政主導予政府能量

  而從國家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系來說,香港在主權上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在地區事務上享有高度自治權。因此在處理特區發展事務時,既要維護「一國」主權與發展利益,同時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享有自行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利,實現高度自治。而特首在當中起著關鍵性的核心作用,既對中央政府負責,也對整個特區負責。同時特首又是特區政府的最高首長,領導港府處理特區的行政管理事宜。香港行政部門具有較大的決策權,有更大的政治能量,這有助於有效處理特區事務,領導香港發展。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代表香港是行政獨大。司法獨立已經作為明確的條文寫入《基本法》,具有法律保障。而行政同時也須對立法負責,依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監督。但行政相對於立法來說,是佔據主導地位,特首也享有立法的相對否定權。為了香港社會的發展,兩者需要互相配合,而不是「分立」,也不是一面倒的「制衡」。

  因此在香港實行的「行政主導」,其意義在於通過調動行政管理權的主動性,加強「三權」之間相互配合的力度,使香港能夠積極有效地處理問題,持續發展。

  希望香港社會能夠認真釐清張曉明主任的講話,不要只將爭拗集中在特首是否「土皇帝」,是否真的「無王管」。特首也是人,同受法律制約,無須妖魔化其地位。更重要的是認清「行政主導」在港區的現實意義,而「三權」不能單講制衡,同時也要注重配合,才能將工作做好。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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