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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是三權核心

2015-09-17
来源:香港商報

9月15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香港的情況比較特殊,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些都是其他國家沒有的。在高度自治的前提下,特區作為一個地方,沒有完整的行政權和立法權。他質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硬套其他國家三權分立的概念。

杜若
 
近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研討會上提到,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香港不搞三權分立。其實,這個說法並沒有什麼新鮮特別之處,可是還是遭到反對派的圍攻。反對派的意圖很明顯,就是要破壞行政主導,並削弱行政長官的權力。然而,只要依循《基本法》,就知道行政長官的權力。
 
從來不是三權分立
 
張曉明提到,「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
 
首先,一如張曉明所說,三權分立通常只會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不可能完全適用於香港。回歸前,香港是英國殖民地,港督由英女皇委任。回歸後,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行政長官亦須獲中央政府委任。由此可見,無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香港都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港督或行政長官都是受外在權力委任,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都存在其他權力。
 
其次,無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港督或行政長官都是管治的核心。回歸前,港督是立法局主席;首席按察司(首席大法官)由港督委任;港督會同行政局中,港督佔主導地位。回歸後,行政長官仍主持行政會議;雖不再任立法會主席,但卻有權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解散立法會;另外,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上述種種,證明港督或行政長官是三權的核心。
 
還有,張曉明又提到,香港的行政主導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在此,他舉了很多例子,例如: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的法案、議案,這方面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議案應當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特首不是無王管
 
然而,行政長官卻不是「無王管」,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受到制衡的,這種制衡來自兩方面:一方面,行政長官是由中央委任,須向中央述職,受到中央監管。另一方面,立法會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如果行政長官涉嫌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須報請中央政府決定。而香港的司法獨立也是受到極大的保障的,比如《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如此,則如張曉明所言,「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
 
由此看來,對於行政長官以及三權的權力,我們必須有恰如其分的理解,不要過分看高,也不要看低。目前,香港行政主導不彰,反對派千方百計以「拉布」等形式拖延施政,行政、立法關系緊張,張曉明此際闡明行政、立法、司法關系,確定行政長官為三權核心,正有振聾發聵之功。寄望有關討論使人們重新審視香港的體制,使施政納入正軌。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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