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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絕不可行

2016-08-10
来源:香港商报

   民建聯 譚耀宗

 
  今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戰況激烈,而選管會收到的154份提名表格中,共有5份提名被選舉主任裁定無效,2份提名表格內各有一人的提名,被裁定無效,而坊間的討論焦點,便是圍繞選舉主任如何行使法定權力,對相關提名的有效性,作出裁定。
 
  基本法律原則不可改
 
  我們認為,選舉主任絕對有法律權力及責任,確保各項選舉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而有關法律規定及確保工作,更對本港維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有深遠的影響及作用。
 
  現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藉此令他信納該候選人的提名,是有效的,即表示倘若選舉主任懷疑某候選人的提名的有效性時,絕對有法律上的責任作出查究,并據此作出最后決定,當中,候選人提交的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至關重要的資料。現時不少討論就是爭辯候選人的聲明,是否只是手續上的提交,抑或選舉主任必須進行實質審查,藉此體現真正的立法意圖,即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是一個莊嚴的憲制承諾,不可能只是一種形式性,更不可能在有確切證據證明該聲明并非真誠作出下,仍讓有關提名蒙混過關,取得有效性。事實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亦提出類似的言論,就是根據法例,選舉主任有權力及法律責任,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作出決定,而這個是否符合有效提名的要求,并不是簽個名了事。
 
  從選舉主任剔除主張「港獨」的候選人的提名資格,引發另一個討論,就是法律可以修改,從而推論只要修改基本法第一條,「港獨」便可以提,而有關言論,更是出自某位具資深法律背景的人士,我對此感到極度遺憾。該法律人士除了無視基本法第159(4)條的存在,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他更混淆視聽,無視法律上一些根本原則不能改變的這一個概念,例如法治一詞,可以具有多個不同的涵義和推論,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不能改變。同樣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基本原則及事實,也不能改變。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以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及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可見,基本法的框架是以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來設計,這亦是基本法及香港特區存在的「基本前提」。任何對基本法的修改,只能在「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基本前提下,提出修改。改變這個基本前提,實質就是從根本上否定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并非只是改變基本法某一條文那麼簡單。提出「港獨」,就是改變這個基本前提。因此,任何人不應再混淆視聽,以討論修改法例之名,推動或縱容「港獨」。
 
  不能縱容港獨
 
  倘若對提名的有效性,是一項實質性的審查,選舉主任應如何作出判斷?我認為,選舉主任必須提出正反各方的證據,反覆思量后,才判斷候選人作出的聲明是否真誠,藉此體現選舉程序包括提名階段的公平及合法性。同樣地,如果有清晰證據顯示某位候選人并非真誠作出聲明的內容,即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但選舉主任仍視而不見,接納有關聲明,那選舉主任不單沒有履行法定責任,更為本港選舉是否公平及合法帶來懸念。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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