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消息傳來,港人額手稱慶。民建聯主席李慧攌說:杜絕「港獨」維護國家統一乃人大常委會責任,不但不會削弱香港法治,且會加強了《基本法》的貫徹和落實。然而,公民黨議員郭榮鏘反對云:《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內容不是明擺著嗎?何用「解釋」?我們要問公民黨:「港獨」分子明目張膽反對、扭曲第104條宣誓的規定不亦明擺著嗎?你們又為何不反對、不譴責,更有「毛姐」充當梁頌恆、游蕙禎護衛士保衛兩人沖擊立法會?今日跳出來反對人大主動釋法,政治意圖已不打自招:公民黨和梁、游「港獨」分子原是一丘之貉,裂國野心昭然若揭!
人大釋法是應有職責
人大主動釋法,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應有職責。《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然而,「港獨」分子梁頌恆和游蕙禎卻身披「Hong Kong is not China」布幡公然在立法會宣「獨」,分裂國家已見諸行動。然而此種分離罪行,卻有公民黨護航,更有反對派議員助威。而特首制止「港獨」,卻飽受外部勢力和「港獨」分子及其傳媒的瘋狂攻擊和誣衊,信口雌黃地把原因歸咎於梁振英因開口反「獨」而導致「港獨」壯大。面對特區政府向高院提請反對梁、游再「宣誓」的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乃挽香港狂瀾於既倒,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完整的必要舉措,豈容人說三道四和反對?
人大主動釋法合法,是維護香港法制應有之義。首先,人大主動釋法,香港終審法院早就贊成、擁護、認可。1999年終審法院聲明:全國人大有主動釋法權「全面而不受限制」(general and unqualified),且申明合國家憲法第67條(四)「解釋法律」和《基本法》第158條。其次,中央頒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第五章第二節就已闡述: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有關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但解釋權來源於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又影響到案件判決時,應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并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加強貫徹基本法
人大主動釋法不損害香港法治。眾所周知,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基本法律,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區所行的制度、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制訂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區的個人和一切組織團體都必須以《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因此,人大釋法使香港特區和香港人更明確自己的言論和行動何者為合法、何者為違法。在港大《學苑》及其法律教授和「反中亂港」傳媒散布「香港民族」、「本土自決」和「公民抗命」混淆法律是非之際,人大釋法可使混者清、矇者明、懦者立,為加強貫徹、落實《基本法》注入正能量。
今次釋法的《基本法》第104條,條文規定議員必定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是梁、游明知故犯,利用宣誓宣「獨」并辱罵國家和中華民族。梁、游兩人是香港違法亂紀突出代表,釋法第104條,深刻闡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必要和法律規定,可以殺一警百,以儆效尤。盼香港各政團和個人,接受釋法的一次《基本法》再教育,團結一致,為反對「港獨」和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言行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