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呂斯達 報導:兩會期間,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建立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小水電退役制度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呼籲儘快建立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小水電退役制度。
郭軍表示,我國許多省份無序、違規開發小水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近幾年中央環保督查和2018年國家審計署關注的重點。2018年6月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7年底,10省已建成小水電2.41萬座,有930座小水電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即開工建設;過度開發致使333條河流出現不同程度斷流,斷流河段總長1017公里。
「小水電整改問題已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均提出了整改方案。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遇到許多實際問題。」郭軍在《建議》中分析道。
現行項目管理制度只規定了新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包括環評等審批程序。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內小水電整改或拆除不是「新建項目」,應遵循什麼樣的技術審查、行政審批程序及要求,是否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題研究都未明確。有些小水電的整改只是簡單拆除,沒有考慮對河流進行整體保護,更沒有考慮對電廠運行人員進行妥善安置或再就業,有可能引發潛在的社會問題。有些小水電站是合法建設,有的運行狀況良好,在整改工作中這些企業按什麼方式退出,資產和債務處置、人員安置與補償、企業關停等一系列工作應按什麼樣的行政管理制度執行,是否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問題都需要給予關注。
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內整改工程、包括拆除需進行必要的土石方工程開挖,要有機械設備進出核心區(生態保育區)或緩衝區(生態保育修復區),棄渣需要處置,這些工作不符合現行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試行)的相關要求。地方主管部門以及小水電企業主不知該如何操作。
水利部、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和國家能源局於2018年12月發佈了「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明確提出了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時限的要求,並提出要於2019年1月底前編製完成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省級實施方案,經省(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四部委。這個意見對其他省內、特別是在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的小水電整改是否適用,需要明確。
為了依法、有序、有效、有質量地推動整改工作的進行,在退役拆除工作中取得生態環境修復和地區社會穩定、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多贏結果,郭軍在《建議》中呼籲:
一、明確國家層面的牽頭部門(水利部或發改委能源局),聯合生態環境部等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專家團隊,儘快出台一部適合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內小水電整改工作需求的技術審查和行政審批程序、企業資產和債務處置、人員安置及補償、社會風險評估等的指導性意見,指導地方開展工作。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按建設項目環評要求開展小水電拆除工作
二、我國小水電(壩)數量大,分佈廣,很多已完成歷史使命,但又不符合當下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退出拆除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國外水電站(壩)退役實踐經驗看,水電站拆除不等於退役。退役制度不僅要解決工程拆除工作中的技術問題,還應高度關註解決生態環境修復和社會效果的長期問題,要完善符合本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序,建立評價體系、考核制度、生態環境協作聯動機制;在做法上,生態環境評價是水電站(壩)退役論證中的重要工作,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理念」,統籌規劃、統一實施、綜合治理是流域生態環境修復的最佳模式;完善資金多元化籌措機制。
因此,建議在2019-2020年間實施小水電整改工作中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配套的行政管理程序的小水電站(壩)退役管理制度,編製相應的技術導則,做到依法、合規、科學、有序地退役拆除,以獲得生態環境和社會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