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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嫌疑人有權換律師

2015-0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楊濤

  7月31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師謝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請求最高法院不核準并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及10多項鑒定申請,稱林森浩的認罪口供不穩定,不能采信。同時,林尊耀再次手寫了一份聲明,稱希望唐志堅律師退出本案的代理工作。

  這轟動中外的復旦投毒案,死刑復核還沒有開幕,委托律師與家屬就發生“內訌”,再一次吸引了公眾的眼球。這律師到底能不能換,恐怕還得家屬與被告人林森浩進行充分信息溝通后才能確定,而有關部門當提供他們溝通的便利,允許他們父子見面。

  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之所以要求更換律師,并不在于他們沒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林森浩的意見,而在于他認為他們的意見還不夠有力。在二審時,林森浩當庭表示,自己雖然投毒,但沒有想到會造成黃洋死亡的后果,稱自己只是想“整蠱”和“惡作劇”。而二位律師也主要是認為林森浩口供體現的動機是愚人節惡作劇,并未對林森浩投毒行為本身有質疑。但是,林尊耀卻堅持認為林森浩的認罪口供不穩定,不能采信,并不能確定林森浩有過投毒行為。

  問題在于,即便是林尊耀對二審的律師不滿,但是,二審律師就是不退出也并非沒有道理,因為,他們是林森浩委托的律師,并非林尊耀委托的律師。而唐志堅律師稱林森浩根本不同意更換自己,并且稱林森浩還有兩封寫于6月底的親筆信,其中一封是給最高法表示希望解除謝通祥的委托,另一封則是寫給斯偉江邀請其重新擔任自己的代理律師。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律師是接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他的代理權來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當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但是,這一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和無法及時行使委托權時,由家屬代行委托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準確地行使委托權時,當然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來行使。

  當然,林尊耀要求更換律師也不完全出于自己作為家屬的身份,他也出示了一份林森浩寫于6月8日的家書稱,“盡快通知新的律師到看守所見面,如果他有新的觀點,能夠切實幫到我,那么委托他也好”,由此來說明更換律師也是林森浩本人的意思。如此,林尊耀與二審律師唐志堅就出現各執一詞的局面。而要打開這個結,其實并不難,就是由林森浩本人進行最后確認。

  關鍵的問題在于,必須讓林尊耀能與林森浩見面,陳明利害關系,讓他本人作出最后決定。但現在的問題在于,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前是不能與家屬見面的,而律師卻可以隨時與被告人見面。如此一來,唐志堅能與林森浩見面溝通,而林尊耀卻不能與林森浩見面,這就存在信息對原有律師單方面有利的局面,也會加重林尊耀“自己的孩子正是由于律師的‘蠱惑’才肯認罪”的懷疑。其實,此案已經經過二審,已經不存在家屬與被告人之間進行串供和毀滅證據的可能,讓家屬與被告人會見并不存在妨礙審判事項,即便有關部門有擔心,也可以在他們會見時派人在場,讓這場更換律師的風波盡快作個了結。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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