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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案複查再延期,為何久拖不決?

2015-09-16
来源:新京報

  繼6月11日決定延期三個月的複查期限後,昨日上午,山東高院對外宣布,聶樹斌案因案情複雜,經最高法批准,決定再次延長聶樹斌案複查期限三個月,至2015年12月15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簽收延長複查期限通知書。

  這已是聶樹斌案複查第二次延期。再度延期的消息甫出,也牽動輿論視線:有人質疑其“久拖不決”,理解者亦不在少數。

  人死不能複生,但真相值得追尋。聶樹斌案鑄案至今已有20年,申訴時間超過10年,之於其家屬和公眾,追問此案真相的意義已超出個案是非本身,更關乎司法糾錯的決心。而原案辦理留下的諸多疑點,和調查過程中律師發出的案卷作偽質疑,也累加著輿論追問真相的動力。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山東高院延期也是源於現實考量:刑事訴訟法本沒有就申訴複查期限進行規定,但最高法在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這是根據一般情形及司法效率而制定,也是為了給法院內部自我加壓。如今,聶樹斌案的申訴複查已突破了司法解釋設定的審查期限,並不意味著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限就不具有約束力。

  放眼全國而言,如聶案般的疑難複雜案件畢竟是個例。對特別疑難複雜的案件在期限上可以批准延長,在刑事訴訟法裏體現得很充分,如該法155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這也是基於案件辦理的實際需要和人權保障之需。

  而今,最高法批准聶案複查再次延期,也與上述意圖一脈相承:拿時間換空間,讓時間服從案件複查,而非由時間逼著複查走。這本質上也是對司法規律的尊重,猶如取消結案率等考核指標一般。正如有法官所說:不能因為趕時間,對事實和法律不負責任。若一味地受制於規定的期限匆促作出結論,讓真相打了折扣,那是更大的不負責任。這或許也是為什么,複查合議庭沒跟著外界質疑聲走,而是根據複查需要層層報請延期。

  上次複查聽證會後有參與人員感慨,聶案的複雜程度遠超想象,公眾也一再呼籲所涉及的疑點須全面查清。眼下在法庭還沒敲槌定論前,輿論聲一浪高過一浪。有些人甚至從公開渠道獲知的只言片語中,對案件事實進行推斷。在此情境下,相關司法機關要保持對案件事實高度負責的司法定力,並以此回應輿論質疑。對於異地複查可能遭遇的掣肘,司法部門也該有充分准備、合理應對。

  說起來,聶案從定案到現在,其間伴隨著中國法治進程或者說理念、技術等維度的巨大變遷,這也決定了其曆史性意義。在此背景下,無瑕疵的真相比幾個月的等待更能被接受。相關司法機關要做的,就是嚴格依法進行複查,以對曆史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給出公正答案。 (新京報社論)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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