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少年購仿真槍終審判無期,錯在誰

2015-09-23
来源:北京青年報

 

  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訴走私武器罪、被判無期徒刑的19歲四川少年,日前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其父母仍在福建“死磕”。福建高院認為,“原審已充分考慮相關酌定從寬情節,從輕判處劉某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這起案件一經報道,在輿論上引發不少爭議。不少人認為一個少年只是進行了網購,購買的也只是仿真槍,何以承受無期徒刑之重?實際上,該案有不少細節值得注意。首先,這名“少年”在做出違法行為時業滿十八歲,其因相關行為所需承擔法律責任與其他正常成年人無異。其次,雖然少年是以網購形式購買,但其是從台灣購買違禁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相關規定,構成走私行為。

  更重要的是,在日常語境中,仿真槍是相對制式槍支而言的。通俗而言,制式槍支就是通過正規途徑生產的“正版”槍支,而仿真槍則是模仿、“盜版”制式槍支生產的。我們通常把所有非正規途徑生產的“盜版槍”稱作仿真槍。

  “盜版”仿真槍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槍支,就需要從口徑、彈道、殺傷力等相關數據進行專業司法鑒定。

  如果殺傷力達到槍支標准,就將被認定為刑法上的槍支;如果有一定殺傷力但沒有達到槍支標准,並且符合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准》,則將被認定為法律上的“仿真槍”,即不屬於刑法上的槍支;如果一點殺傷力都沒有或者非常小,比如,孩子的玩具槍,那就連法律上的“仿真槍”都算不上。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實規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但這裏所說“仿真槍支”,和我們平時所說的仿真槍支並不一樣,指的是法律上的“仿真槍”,即符合《仿真槍認定標准》卻並沒有達到槍支認定標准的“槍”。

  而檢方起訴書顯示,“經鑒定,24支仿真槍支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須注意,這裏說的是“致傷力”,而非“殺傷力”。“致傷力”是指達到一定標准的嚴重“殺傷力”。

  這份鑒定意見對於被告極其不利,可以說,在法院對其定罪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事實上,被告人如果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也有權在庭審中依據《刑事訴訟法》提出重新鑒定,根據報道,似乎並沒有相關情況。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視為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雖然對法律的認識不足並不能構成無罪抑或罪輕的理由,但是一名剛滿十八歲的“少年”因為無知,深陷囹圄,被判無期,確實讓人痛心。同時,這樣一份從專業角度於法有據的判決也和不少普通民眾的心理預期有著一定的差距。事實上,近年來,這類符合法律規定卻讓人難以接受的案件並不少見,如抓癩蛤蟆判刑,代購被認定為走私。這種差距也再次證明我們的普法工作離民眾生活需求仍然有很長的距離。相關部門還須秉持誰執法誰普法的理念,讓群眾對法律的感知與行為預判能夠離法律所預設的行為模式更近一些。(作者:林濟生)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