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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偷拍官員腐敗一定是犯罪嗎

2015-10-12
来源:南都

  近日,媒體報道湖南衡東縣幹部董志國因舉報縣委副書記譚建華賭博而被衡陽警方帶走並被監視居住(10月9日《新京報》),此事引起一片嘩然。媒體的報道有兩點特別引人注目:一是被舉報人譚建華在被免職後不久,就換了一個地方做某單位籌備組的領導,其新任工作被認為有重用的跡象。這似乎印證了譚建華本人認為自己只是在哥哥開的酒店跟幾個親戚玩玩牌不算是賭博的解釋;二是舉報人董志國反被抓,是因為其提供被舉報人的信息給調查公司,該調查公司對譚進行非法調查,直至拍攝到其在酒店賭博的視頻,從而導致譚被予以紀律處分和免職,因此,認為董志國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針對此事,多數網友認為,賭博官員受重用,舉報者反被抓,難免讓人覺得舉報者受到打擊報複。有網友甚至直呼:“沒有領導支持請不要舉報領導。”也有網友說,官員依法享有公民權,擁有自己的私人空間,跟蹤偷拍是對其私域的侵犯。但有網友反駁道,“偷拍要區別對待:如果以獲取他人隱私為自己謀私利,無疑是非法行為;如果是為了正義,為了揭發違紀違法行為,就是合法,就要受到法律保護”。

  而當地官方對“匿名舉報人被抓”之事很快也做出了解釋。董志國之所以被抓,是因為牽涉衡陽市公安機關近來偵破的一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重大案件。今年7月底,衡陽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7月31日對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從而搗毀了長沙一個非法商務調查公司,逮捕了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並繳獲一批用於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竊聽、竊照專業器材以及用於作案的車輛。董牽涉該案的原因是,2015年5月衡東河西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董志國因對時任衡東縣委副書記的譚建華不滿,經密謀,由董提供譚的相關信息資料給調查公司,某企業老板提供十萬元資金,最終該調查公司偷拍到被舉報人賭博的視頻資料。

  從被舉報人7月4日被抓拍,7月28日被免職,到7月底“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搗毀了偷拍被舉報人的調查公司,再到8月10日,舉報者董志國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監視居住。稍加分析,這一連串事情發生的時間順序很容易令人聯想到,抓捕舉報人頗有蹊蹺。

  既然舉報人被以刑事案件立案,那就涉及刑事訴訟的程序與實體兩方面問題。就程序而言,正如董志國的律師和家屬質疑,警方實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在程序上就存在不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而董志國被監視居住地是位於衡陽市的某某賓館,該賓館有專人把守,系衡陽市紀委專門的辦案場所。難怪董志國家屬懷疑這種做法是有人“暗箱操作”、“打擊報複”。

  在實體上,舉報人為了舉報違法犯罪,獲得確鑿證據,為他人提供目標對象資料和調查資金,該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更值得探討。

  我國刑法為保護公民信息,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兩個罪名。前者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本案舉報人董志國的行為分析,就當司法機關認為舉報人將被舉報人的信息提供給調查公司,這也僅僅是涉及一個人的信息,而且其主觀用途是為了固定違法犯罪的證據,顯然達不到犯罪的程度;或者說,舉報人是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但這裏獲取的也只是限於被舉報人一個人的信息,而且主要是涉及其違法犯罪的信息,這也談不上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另外,董志國亦不是上述調查公司的同夥(或成員),他與調查公司系一種“服務合同”關系,所以,也不能將其與有關犯罪人作為共同犯罪論處。

  值得一說的是,有反腐人士認為,對於類似的偵探式反腐,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治秩序,違反程序正義。在此,筆者要強調,為了打擊對方而雇人秘密跟蹤調查,以獲取違法犯罪的證據,這類做法確是一種有悖政治倫理甚至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不健康行為,應當加以約束。但是,這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依據刑法本身來進行判斷。不能因為舉報違法犯罪的手段不正當,或者存在官員道德上的瑕疵,就硬要貼上犯罪的標簽。我們固然不提倡用一種非正義的手段去打擊另一種非正義,但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以一種小的錯誤去糾正大的錯誤的做法在當今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價值。 (作者:金澤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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