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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火車票只能認倒霉嗎?

2015-12-16
来源:搜狐網

  導語: 旅客羅某乘高鐵出站時發現丟了車票,出示訂票信息后,火車站依然要求他補交票款。為此,羅某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昨天,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支持羅某退還補票款的請求。但有新聞顯示同樣的案例在長沙卻判為乘客勝訴,事實相同審判相異,弄丟車票真就只能二次掏錢嗎?

  高鐵補票不合理 旅客一直在敗訴

  此次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宣布審判結果后,不少媒體將其與2014年10月長沙的案例對比。南京的案例中,法院認為羅某手機上購票信息不是有效客票,可是在此前長沙相同的案例中,手機短信卻被認定為足以證明購票事實,法院支持了當事人要求被告返還在出站時的補票款164.50元。這個案例在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旅客訴高鐵補票不合理案勝訴”。

  但檢索該案件的法律文書會發現,這樣符合人民大眾心理期待的結果僅僅是一審判決。在二審判決中,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結果,并且由旅客支付一審二審的全額費用。

  勝訴難 難在一份陳舊的《規程》

  法院給出一審勝訴的理由是,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憑證。在訴訟中,旅客何奎向法庭提供了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賬單以及到站所補車票,這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到站補票的事實。何奎證明其已經支付了運輸合同的相應票款,應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故其要求返還在出站時所支付的補票款164.5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當時法院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在二審判決書中,提出一審事實無誤,但法律適用錯誤。意思就是說,你說的事實都對,但這些事實放在另外一部規定里就是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也是此次案例敗訴關鍵原因。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九節第四十三條寫明: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因為這份《規程》,假如你丟票了必須補票否則無法乘車,只有在找到原票后才能辦理退款。這還不算什么,假如你乘坐由北京至西安的列車,中途由石家莊站上車后丟失車票,在無法證明是中途上車的情況下,你需要補全由北京到西安的全價車票。

  時代已變化,《規程》卻跟不上腳步。根據12306網站的公開信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被列為“法律規章”中,其法律效力應屬于部門規章。這部自1997年開始實行的部門規章,曾在2010年有過一次修改。不過,在全面實行鐵路購票實名制后,這部規章并沒有作出相應調整。

  不是所有的丟失 都需要全額補票

  上述兩個案例有一個共同點,旅客都是在上車以后發現車票丟失。但在另外兩種情況下,丟失車票不用掏兩份錢。

  第一是找到原票。旅客如果在補票后找到了原票,可以辦理退票手續。第二種情況是,假如丟票乘客在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了掛失補票手續,到站后可以辦理退票。

  第一種情況很好理解,但什么在停止檢票前20分鐘辦理掛失就可以辦理退票,上車后發現丟失就不可以?鐵路工作人員曾解釋,在辦理補票手續時,要經歷掛失、購新票乘車、開具退票憑證、退新票四個步驟,缺一不可。掛失時,要提供購買該票的有效身份證,并向工作人員提供車次、日期和在哪個地方購買的車票這些信息。

  拿車票上車以后,旅客找到列車長,列車長確認席位不是冒用后,會手寫一張退票單據,到站后和該站負責人簽字確認。旅客在到站后24小時內,憑身份證、退票單據和新車票,自行到退票窗口辦理退票就可以了。

  這種對待丟票的差異的核心在于,鐵路部門能否確認丟失的車票是否被冒用。如果已經掛失,鐵路部門能夠確定丟失的車票無法被其他人使用,自然不會多收一次車票;但上車后發現丟失則很難證明車票的使用情況,于是便要求乘客補票,這也是在訴訟中乘客很難勝訴的原因。丟失的車票究竟有沒有辦理改簽、退票、或被他人冒用乘客很難證明,但在實名制下,鐵路部門為何不能查明?

  勝訴難 還難在一種落后的技術

  理論上講,車票實名制后不應存在被冒用的情況,即使出現退票、改簽等操作,也應該可以經由身份證號查出操作流程,但現實并不是這樣。

  鐵路局稱,雖然能查到購票記錄,但下車后發現車票丟失,依據鐵路部門的現有技術,無法判定車票是否被他本人或者別人使用過。這是因為目前鐵路檢票方式既有自動檢票機,也有人工檢票,而售票系統和檢票系統又相互獨立。如果要改造信息網,要花巨額資金,最終轉化為票價,由旅客負擔。

  這也是此次案件敗訴的一大理由,但不論是陳舊的《規程》、落后的技術還是管理的疏漏,都是鐵路部門自己的事。因為這些原因讓乘客白白買票,承擔雙份票價,并在訴訟中擔負責任看似合法,真的合理嗎?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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