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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檢察權關進新籠子

2015-12-18
来源:香港商報

  偉大的法學家孟德斯鳩,他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有一段經典的論述,「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它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纔休止。」而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其所行使的司法權力,關乎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與生死,如何將司法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是追求法治中國的重點,也是難點。

  治罪與保障人權并重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并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是對檢察權做的又一個新籠子,在確立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之路人又前進了一步。

  內地司法體系擁有檢察權、審判權、偵查權三大核心權力,這其中,法院行使的審判權對公安局行使的偵查權有監督作用,而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對法院審判權和公安偵查權又有監督作用,在司法權力內部的相互制約中,對檢察權的監督,一直是個相對薄弱的環節,濫用檢察權的現象曾經經常發生,也就是說,誰來監督監督者,最高檢的新規做出了新的努力。

  這體現在新規有二大亮點,其一,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人員嚴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分列周詳達18種,不象以往僅做一些籠統的要求。辦「人情案」及「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這二種一直被輿論所廣泛詬病的濫權的現象,也「赫然上榜」。其二,借鑒了中紀委追究主體責任的作法,既要追究違規當事人的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強化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昨日有內媒就公布了一個相關案例,江蘇南京雨花臺區某檢察員訊問受賄嫌疑人時揪其耳朵,構成違規辦案,此后,負有該院反貪局局長被行政警告處分,反貪局副局長被行政記大過處分、調離反貪崗位,其他責任人依紀依規作出處理。

  自律不能代替他律

  中國一直有著濃厚人治傳統,現代中國邁入法治的時間還不長,故此,中國在追求法治之路上的每一點滴進步,都值得點贊。最高檢新規是在《檢察官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制度之外,增添了又一個制約檢察權的新籠子。然則,包括新規在內的現有監督檢察權的制度,仍有一定的不足,都是「自我約束」居多,來自檢察系統外部的監督較少。「自律」固然重要,但「自律」不能代替他律,從「自律」邁向他律,更是一大步。曾經上半年全國深改組審議通過完善后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也試圖解決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但是效果現在還看不出來。可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嘗試人大代表對於檢察工作的質詢權,也許能夠強化對檢察權行使外部監督權。路人甲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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