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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涉黃案,誰在“狡辯”?

2016-01-12
来源:長江日報

  連日來,快播涉黃案在北京市海澱法院審理並進行網絡直播,據媒體報道,直播期間累計有100餘萬人觀看視頻,最高時有4萬人同時在線圍觀。網上連日傳播著快播CEO王欣的所謂“精彩語錄”,附帶評論稱“亮了”。還有一些人認為王欣的自我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比公訴人好,有人幹脆據此斷言快播無罪。

  快播及其高管有罪無罪,要由法庭作出判決,當然人們也可以有個人的看法。但這種看法對不對,本身也是一個問題,而不是“可以保留個人看法”這么簡單。如果看法有理有據,它就可以成為某種社會共識;但如果缺乏基本理性而過於主觀,那就只能是個人認知錯誤或個人偏見。

  斷言快播無罪的主要邏輯,是覺得王欣及其辯護人在法庭上辯鋒犀利,比公訴人與審判長表現“搶眼”,所以他們占理。連某權威媒體都說,“要對快播案‘狡辯的權利’報以掌聲”。但《人民日報》迅速反應:辯護方的庭辯再精彩也不值得報以掌聲。

  王欣及其辯護人是不是在“狡辯”,我們姑且置而不論。可以肯定的是,我們不認為,“狡辯”可以倒轉司法裁判。有辯護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坦承:“也不能說公訴人的表現不好,控辯雙方的辯式是不一樣的。”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是我國執法、司法機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一個人實施了某種行為,相應地存在一些法律規定,其行為是否犯罪,檢察機關有自己的判斷。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辯護人要與控訴一方積極對抗,針對指控,提出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在兼聽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控訴人、辯護人和法官要遵循的一個共同原則,仍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僅僅因為自我辯護和辯護人辯護很精彩,僅僅是這種辯護比公訴人搶眼,就認為被告人無罪,這是對審判的一個極大誤解。一方面,辯護可以對事實以及法律的適用提出質疑;另一方面,辯護受限於事實和法律的邊界。如果辯護僅僅是一種狡辯或詭辯,固然可以“氣勢如虹”乃至贏得有些人的掌聲,但它改變不了事實和法律的適用本身。

  法律的目的是實現正義,正義又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法律需要將兩者結合。尊重辯護權利、辯護公開,是追求程序正義的表現。但辯護本身並不決定正義,而是追求正義的必不可少的環節。辯護是一個專業活,精不精彩取決於辯護人的能力。我們固然可以欣賞這種能力,但卻不能僅僅據此判斷罪與非罪。辯護人代表的,是他的當事人,而非法律。只要在法律允可的范圍內,我們不能因為辯護人代表誰而對其指摘,也不應以辯護的精彩程度取代對正義的認知。也就是說,辯護權利必須落實,而正義實現不是靠辯論表演比賽。

  近些年我國湧現出大批明星律師,他們學富五車、思維敏捷、伶牙俐齒。在這種情況下,對公訴人、法官的能力相應地帶來了考驗,需要更加專業,更加嚴謹,在程序正義上杜絕漏洞。這不僅關系到體制內法律人的職業尊嚴,更關乎“依法治國”方略的成敗,關乎社會正義。 (作者:楊於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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