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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或將輸給「慢法」

2016-01-08
来源:香港商報

  不得不承認,確有部分網友對「快播的王總」抱有同情之心,而這種同情也似乎確有合理之處,正如「王CEO」等昨天在法庭上所作的無罪自辯一樣,也有合乎情理之處。他表示,快播只是一家技術服務提供商,技術本身並不可恥,並不涉及任何的內容傳播。

  同情或自辯的焦點在於,「快播」首先是一個新媒體平台,是平台的主體,而非傳播的主體,必須承擔平台監管失職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代替或越過發布者承擔傳播者的法律責任。試想,假如有網友透過QQ群發布黃色視頻的話,那麼騰訊公司是否就一定涉嫌犯罪而承擔主要責任呢?

  然而,合乎情理不一定合乎法理。「王CEO」及4名高管被控的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查閱了一下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是這樣描述的:「傳播,是指通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透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布、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開使用。」

  法條滯後於新媒體

  內地實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該法條並沒有區分「傳」與「播」的犯罪行為差異,反而是將「傳播」首先解釋為「播放」,如此司法理解,對「快播」將十分不利,因為「快播」雖然沒有參與上傳或下載黃頻等,但客觀上「播放」了黃頻確是事實,因此從法理上來講,快播公司作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主體似乎仍然能夠成立。

  那麼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呢?就出在法律的滯後性上。在中國刑法設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時候,網絡新媒體連在娘胎里都不是,那時只有傳統媒體,因為其單向傳播的和慢傳播的特性,故追究「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時候,根本不必區分傳播平台與傳播主體,試想,在平面報紙發表淫穢文章時,其追究提供版面的傳播平台即報社的責任,反而比追究作者即直接傳播者的責任更嚴重。

  但是網絡新媒體產生以後,因其傳播的無限互動性和多元巨量性,讓傳播平台代替無數的發布者承擔全部的非法傳播的法律責任,顯然有失公平。然則法條不改,法官即使明知法律有缺陷,但肯定也不能「違法」做出判決,那麼該條已顯過時的法律何時會做出修改呢?不知道,因此「快播」輸給「慢法」將是大概率事件。

        路人甲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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