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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300多萬人,失信不是鬧著玩的

2016-01-07
来源:京華時報

  實際上,這兩項制度都還有提升空間。有必要早日實現,一旦失信,就將終身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這才是法治社會與信用社會的真正意義所在。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6日透露,最高法的信用懲戒系統不斷發力,截至2015年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共計308.02萬人,自動限制其購買飛機票375.71萬人次,限制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59.88萬人次,有約20%的被執行人懾於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了義務。

  部分被執行人不僅不履行生效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還肆意進行高消費行為,既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也對司法權威、法治尊嚴構成嚴重挑戰。在此背景下,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與限制高消費制度相配套而生。

  一方面,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限制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另一方面,對已違反“限高令”以及其他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則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之予以信用懲戒。考慮到采取相關措施的案件都是“骨頭案”,20%的自動履行率也意味著相關制度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更將助力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

  而實際上,這兩項制度都還有提升空間。目前,在信息發布後主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中,因交通出行受限、出入境被限、貸款、信用等級評價、資質認定被限等原因而主動履行義務占了絕大多數,因為懾於其他限制而主動還款的在實踐中幾乎很少見到。

  這或許在於我國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統,多數高消費場所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而另一方面在於辦案資源所限,法院無法全面地向各涉高消費單位送達“限高令”協助執行通知書。要讓“限高令”發揮更大作用,就需要從各省份高院乃至最高院的層面,與各協助單位及其行業協會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給老賴們編織起一張“限高”之網。

  就“黑名單”制度而言,目前,或許是為了鼓勵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相關制度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或者與申請人進行了和解,“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我以為,這只是執行舉措有限背景下的權宜之計,長期來看,失信被執行人侵害的不只是債權人的利益,更是侵害共同利益的違法行為,不能將刪除黑名單作為某種鼓勵其自動履行的“交換條件”。

  可喜的是,2016年2月底,人民法院將與全國40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網絡對接,對被執行人在全國任何一家銀行的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執行法院可直接通過網絡方式采取查詢、凍結、扣劃。屆時,法院的執行力度將成倍增長。有必要早日實現,一旦失信,就將終身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這才是法治社會與信用社會的真正意義所在。(舒銳)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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