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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版權不宜任意網絡“分享”

2016-01-13
来源:法治周末

  隨著網絡技術和電子設備的不斷發展,電子圖書的版權問題,也再次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

  近期,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成功破獲了一起電子圖書網絡傳播侵權案,在前期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北京金圖公司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2萬元、罰款人民幣12.6萬元的行政處罰。該案由此被稱為“電子圖書網絡傳播侵權第一案”。

  電子圖書的版權問題,由來已久。由於電子圖書的數字化和無形性,很多機構將其當成隨意使用的免費資源。近年來,很多經營圖書的電商平台經常在促銷時舉辦“0元下載電子書”的活動,以此來吸引網絡用戶的注意力並衍生其他的消費欲望。對此,很多出版社和作者進行了抗議,並采取了積極措施果斷維權。

  事實上,相對傳統圖書,電子圖書只是變換了載體,但是作者仍然可以對數字化的作品內容主張著作權。與傳統圖書表現出來的複制權、發行權不同,在網絡環境下,作者可以主張的權利,主要表現為複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後者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因此,如果在合法購買或取得他人紙質作品後,通過掃描的方法將其變換為電子圖書並上傳到網絡供他人免費下載,就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那么,如果合法購買某一電子書閱讀後,再通過網絡銷售給他人,是否允許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傳統環境下,如果合法購買某一紙質書後,再銷售給他人,是完全合法的行為。這是因為,在知識產權法上有一個“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於流通領域以後,其他人再次轉讓的行為不受權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

  權利窮竭原則產生的原因,主要在於平衡物權和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載體上的沖突。以著作權為例,作者將載有其作品的書籍投入市場後,獲得了經濟上的回報,而購買書籍的消費者則獲得了作品的載體書籍的所有權。消費者對書籍進行閱讀,屬於對物的使用,不與作者的權利發生沖突;但是,當消費者對書籍再次銷售時,在外觀上會與作者的發行權發生沖突。如果此時仍然賦予作者幹涉書籍轉讓的權利,就會影響作品的流通,同時對消費者的物權也會產生不合理的侵犯,為了平衡,法律創設了權利窮竭制度,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要優於作者的發行權得到保護。

  傾斜保護的原因主要基於兩點:從合理性的角度,作者的著作權已經在作品的第一次銷售中通過獲得的經濟報酬得到了體現,不應該在以後的流通環節中重複獲益;從權利特性的角度,版權是控制再現作品內容的行為,在著作權的各項權能中,除發行權外,其他權利均以控制作品內容的“再現”為目標:複制權控制制作作品有形複印件的行為;表演權、廣播權和展覽權控制通過身體、機械裝置等手段再現作品內容的行為,演繹權控制以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再現作品內容的行為。換言之,消費者對書籍的再次轉讓,只是原有作品載體在物權主體上發生變動,但並沒有使得作品內容“再現”——使得作品載體的數量增加或者使作品通過別的方式和手段產生作者無法控制的“再現”。

  需要指出的是,權利窮竭原則,主要是指積極利用權的窮竭。權利人售出知識產權產品以後,知識產品的所有人有權對知識產權載體加以再利用,此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因物權的轉移而在實質上無法行使需要依靠作品載體才能實現的積極利用權,但權利人仍然保留保護其著作權不受侵犯的消極權利,一旦所有人對知識產權載體的利用逾越了物權的界限而侵入到了著作權的領地,就會面臨侵權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窮竭原則就喪失了得以適用的基礎,成為原則之外的例外。

  在著作權中,權利窮竭原則源自版權法中的“首次銷售原則”,是針對於發行權而言。發行權是指版權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傳統的發行權是指版權人控制作品有形載體的傳播,網絡出現以後,數字圖書館等新生事物的產生,使得建立在有形載體上的作品發行權面臨新的挑戰:首次銷售原則是否應該擴展到網絡環境?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應該注意權利窮竭原則的產生基礎。權利窮竭原則是為了解決基於同一有形載體上發生的物權和知識產權的沖突而產生的協調規則,而在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都是數字化的,並沒有承載的有形載體,消費者在網絡上付費下載的版權作品(如電子書、MP3或者電影等)所支付的費用,並不像傳統的作品那樣還包含作品載體的物的價值,而是作品版權的全部體現。消費者下載作品後如果轉讓給他人(實為將作品通過網絡複制給了他人),消費者並不因此而失去對下載作品的使用。顯然,這和傳統的再次銷售後、消費者就失去對作品的使用是截然不同的。

  也許有觀點認為,可以將計算機的磁盤視為網絡下載作品的載體,以此獲得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基礎。如果這個觀點成立,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消費者不能通過網絡向他人交付作品,因為涉嫌侵犯發行權和複制權;第二,消費者必須在再次銷售時將網絡作品連同原始載體磁盤一同轉讓給他人;第三,消費者必須在轉讓前刪除自己電腦上的作品,否則會侵犯權利人的複制權。

  顯然,滿足如上條件,是與現實情況不相符合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對於網絡環境下無實體形式存在的版權作品,權利窮竭原則沒有適用的前提。所以,如果合法購買某一電子書閱讀後,再通過網絡銷售給他人,就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作者:袁博)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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