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羋月傳》海報。(資料圖片)
《羋月傳》同名小說作者蔣勝男指控劇方樂視花兒影視和編劇王小平侵權一案,日前在浙江省溫州市正式開庭,《羋月傳》編劇署名權之爭的細節也由此公開。
作為《甄嬛傳》姊妹篇、導演鄭曉龍的最新力作,電視劇《羋月傳》一開始就備受關注。2015年1月5日,《羋月傳》在橫店舉辦首次媒體見面會當天,自稱《羋月傳》同名小說原著作者的蔣勝男,在網絡發長文炮轟劇方“涉嫌虛假宣傳,編劇署名有誤”。一場劇本署名之爭就此拉開序幕。
貢獻大小是關鍵
按照蔣勝男的說法,她在受邀擔任該劇編劇後,曾經提交了53集劇本,但隨後杳無音信。盡管劇方如約支付了其相關稿酬,但在拍攝期間卻對其進行消息封鎖,直到2014年6月《羋月傳》正式啟動對外宣傳,“《羋月傳》官方海報署名是‘編劇:蔣勝男、王小平’。”蔣勝男稱,王小平女士只是作為導演方提出過寥寥幾點審稿意見而已,“如何能同列編劇?”
蔣勝男於2015年6月9日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劇方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為“花兒影視”)在官方宣傳活動中,並未標明“根據蔣勝男《羋月傳》同名小說改編”字樣,且將王小平列為總編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庭審中,蔣勝男方的代理律師陶鑫良再次重申了上述請求,並著重指出劇方在接到蔣勝男改後的53集劇本後,未能告知劇本是否合用,而聘用新編劇修改劇本,蔣勝男也並不知曉。
“到底是否應該署名為總編劇,核心焦點可能取決於該編劇對劇本的貢獻程度如何。”曾經在瓊瑤訴於正侵權案中出任瓊瑤方律師的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說,這需要法庭根據劇本比對結果來判定。
庭審中,有兩份截然相反的比對結果擺在了法官面前。
據被告方專家證人、中廣協編委會副秘書長餘飛透露,蔣勝男與王小平都曾以會員身份要求編委會以維權名義參與劇本比對,但在實際比對環節,蔣勝男拒絕提供劇本,餘飛最後采用了劇方提供的蔣勝男劇本與王小平劇本進行比對,並得出結果:“王小平對劇本進行重大修改處占比28.2%,完全不同處占比48.3%,基本相同處占比23.5%。”
與此同時,蔣勝男代理律師表示,根據蔣勝男劇本與電視劇播出版本進行比對,電視劇中的人物設置及人物關系均來源於蔣勝男的53集劇本,人物設置方面相同比例達99.4%,而在具體故事情節方面相同或近似情節比例也達到58%。
“總編劇”成爭論焦點
據花兒影視代理律師薛軍福介紹,在當初蔣勝男與花兒影視簽訂的創作合同中,明確規定劇方有權決定“對編劇署名的排序”,並指出“如蔣勝男提交的劇本經修改仍不能達到花兒影視公司的要求至滿意,花兒影視公司有權聘請其他劇本創作人員在蔣勝男已完成的劇本基礎上進行修改。”他補充道,這意味著劇方有權根據劇本情況來決定是否更換編劇。
不過,蔣勝男方指出,盡管合同約定劇方有權決定署名排序,但“總編劇”的署名規定卻未出現在合同中,並認為“總編劇的說法給人一種總領全局的感覺”,給王小平以總編劇的署名,某種程度上誇大了其對劇本的貢獻,而容易使人低估蔣勝男的付出。
蔣勝男方的觀點,在餘飛看來,“多少暴露了作者的外行。”在法庭庭前質詢階段,餘飛就向法官介紹了電視劇編劇署名中“總編劇”的含義,“這樣的職位一般是由創作中起主導和決策作用的人員來擔任,此人做的工作很可能包括提出創意、尋找合適的編劇、協調各編劇之間以及編劇與資方之間的關系、主導創作過程、親自創作樣本集甚至創作一部分劇本(也有可能一集都不寫)等,所以,總編劇的署名與劇本寫的多少根本沒有關系。”
“如果在‘總編劇’和‘編劇’中兩者選其一,我肯定選‘編劇’,因為‘總編劇’有時候會讓業內人士認為他(她)沒親自寫劇本,只是負責策劃和協調。”餘飛說。
由於此次署名權糾紛引起的風波過大,餘飛不無擔心地表示,這只能導致未來劇方在與編劇簽訂合同時更加嚴防死守,而蔣勝男所代表的IP小說作者與影視編劇的矛盾也將加大。
“羋月案”回顧
2009年,蔣勝男在晉江文學網站發表《大秦宣太後》部分文稿,約7000字。
2012年8月28日,蔣勝男與東陽市花兒影視公司簽訂劇本創作合同。同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蔣勝男承諾在電視劇《羋月傳》播出同期,才可將同名小說出版發行。
2014年3月底,蔣勝男分期將《羋月傳》劇本共53集,交付東陽花兒影視公司。
2015年6月9日,蔣勝男就編劇署名權起訴王小平及花兒影視侵權。
2015年9月,蔣勝男小說《羋月傳》由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
2015年11月30日,電視劇《羋月傳》開播。
2016年3月22日,2015第十屆中國作家榜單公布,蔣勝男憑借小說《羋月傳》收獲版稅1350萬元。
2016年4月17日,王小平微博透露,已針對蔣勝男的名譽侵權行為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4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羋月傳》編劇蔣勝男違約出版小說。
2016年7月6日,花兒影視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蔣勝男及小說出版社和銷售商一並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