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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狀告“廣東微信”勝訴 後者被判賠償8萬

2016-11-01
来源:广州日报

  文\廣州日報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劉宇靖、鄭正堅

  當你聽到“廣東微信公司”時,是否會馬上聯想到這是“微信”的廣東分公司?而事實上,廣東微信公司僅僅是一家順德注冊的企業,與騰訊公司和微信沒有半點關系。騰訊公司後來也因此將廣東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獲悉,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終審判決後,“廣東微信公司”的企業名稱將要變更,並且要賠償8萬元給騰訊公司。

  案情回顧

  騰訊狀告“廣東微信”索賠百萬

  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微信公司”)於2014年1月在佛山順德獲准注冊,其經營范圍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

  今年年初,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將廣東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作為字號注冊企業名稱,並在其網站、辦公場所、對外商業活動及宣傳推廣中多處使用“微信”的logo。騰訊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判令廣東微信公司停止在網站、經營場所使用“微信”字樣,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並辦理變更手續以及賠償1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順德法院一審認為,廣東微信公司在經營場所、網站宣傳上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其中“廣東”為區域名稱,不具有識別功能,該公司的字號“微信”是其核心詞彙,該“微信”文字與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根據我國消費者對中文文字的認知習慣,兩者可以認定為近似。據此認定,廣東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侵犯了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判令廣東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廣東微信公司對此項判決內容並未提出上訴。

  同時,一審判決認為騰訊公司的“微信”構成知名商品(服務)特有名稱,廣東微信公司在網站、經營場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業名稱,在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公司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順德法院判決廣東微信公司賠付8萬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並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廣東微信公司不服此判決內容,上訴至佛山中院。

  近日,佛山中院駁回了廣東微信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焦點

  不是同一“頻道” 沒有競爭關系?

  法院:造成公眾混淆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任何人都知道,‘微信’是騰訊公司的,而不是廣東微信公司的,不會造成公眾混淆。”二審中,廣東微信曾表示,騰訊作為“巨無霸”,直接競爭者應該是阿裏巴巴等大公司,而不是他們。

  廣東微信公司還表示,他們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騰訊公司未在第42類“技術研究、計算機編程、設計”等類別上注冊商標,僅在第9、38、39類注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前者是軟件服務,後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屬於不同類別,根本不是一個“頻道”。

  佛山中院認為,廣東微信公司在其網站的介紹文字顯示其實際開展的業務包括利用騰訊公司“微信”軟件中的微信公眾號功能進行相關營銷,反映了廣東微信公司實際所提供的服務與騰訊公司使用“微信”注冊商標的軟件存在密切關系,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提供的服務與騰訊公司存在特定的關聯關系,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騰訊公司未在第42類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的事實,並不妨礙他們依據在第9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主張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不簡稱廣東微信 能否保住企業名?

  法院:企業名稱有攀附騰訊公司的故意

  廣東微信公司在二審後曾表示,他們可以不用“廣東微信”的簡稱,但希望保留“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這個企業名號,這是因為他們之前用此名號與不少客戶簽了合同。一旦改變名號,將為他們帶來損失。廣東微信公司還指出,他們在接到騰訊公司向企業登記管理部門投訴時,已經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等處突出使用“廣東微信”的簡稱。

  佛山中院表示,企業名稱與商標均屬於商業標識,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處。經營者在選擇其企業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作合理避讓,避免因注冊使用含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名稱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廣東微信公司作為從事計算機軟件相關行業的企業,在登記成立時應當知悉“微信”商標的知名度。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注冊為其企業字號時,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騰訊公司商標商譽的故意,一審判令廣東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的判決於法有據。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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