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示威」現場禁錮女子判囚 法官斥自以為高尚挾善行惡

2021-05-05 03:58
來源:香港商報

 2019年7月7日,大批「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聚集,當晚一名女途人在旺角用手機拍照,被「示威者」誤會為便衣女警,遭包圍及公然侮辱,期間更被人摸胸非禮。涉案3名男女早前在區域法院分別被裁定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和非禮共3罪俱罪成。法官昨分別判處3人入獄10至15個月,另下令各被告須向女事主賠償1萬港元。法官練錦鴻強調,案中被告挾善行惡的態度和行為,「與他們口中的惡法和暴政同出一轍」,強調他們的行善之心不足以抵銷對他人之惡。

 分別入獄10至15月

 3名被告依次為32歲男廚師黃子隆、24歲社工吳睿哲和25歲女教師蘇瑋善。3人被控於前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以及非法囚禁女事主X。首被告另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在同日同地非禮X。

 首被告疑事主是女警肆意非禮

 練官判刑時指,黃在事件中最為吃重。在X被禁錮,被眾人大肆淩辱時,黃一直在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黃更將自己的下體抵住X的臀部等。黃的行為比普通公眾人士不注意所干犯的非禮罪有很大不同,對X的傷害更大。練官直斥其行為是對女性不公平的待遇,以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以宣示男性支配權。最終就非禮一罪,判黃監禁6個月。

 夥同犯案後更諉過於人

 至於3人一同干犯的非法禁錮及集結罪,練官指出無證據顯示有預謀犯案,當日至少有約30人圍X,當中約5個人出手拉X。整個過程持續14分鐘,X雖然有受傷,但犯案者沒有使用武器,亦非意圖使X嚴重受傷。雖然3人在案件中的行為均有不同,但本案屬於夥同犯案,他們有共同的目標,罪責自然相同。他們共同散播仇警情緒、霸淩單身女子,更意圖恫嚇及滅聲,這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須判以嚴重的懲罰。

 練官指出,雖然X當日的行為實屬不自然及不智,但法例沒有規定在公眾地方不准拍照,X毋須為其行為作出解釋,她沒有犯任何過錯。反而是3名被告在做了壞事後,諉過於人,指責X不澄清使誤會加深,他們的行為在道德及法律上均說不過去。

 練官續指,吳及蘇分別是社工及老師,有受人尊敬的職業,相信他們以往是品行良好的人,將來本應有大好的前途。但他們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強行留下X,練官直斥他們是「挾一己之善而不足以抵惡」,其行為更是「與他們口中的惡法和暴政同出一轍」,並指眾被告的想法極為自我中心,自以為「以一己之善行公義」,就可以不管法律、不管他人對公義不同的理解及不管其他人亦有行動的自由。因相信自己是在無私地行公義,理直氣壯地認為會受到公眾的寬容。

 練官強調,法庭判刑時需要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不論眾被告自以為其出發點是多麼高尚及無私,他們均必須為其所干犯的行為及出現的惡行負上責任。最終就非法集結及禁錮罪,分別判黃及吳囚12個月,而蘇則因以往品行良好,獲減刑至囚10個月。另黃干犯的非禮罪則判囚6個月,其中3個月與另外兩罪分期執行,即黃的總刑期為15個月。

[責任編輯:謝燁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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