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遠康
8月上旬,立法會研究部公布一份名為「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戶特徵」的《研究簡報》,分析香港低收入住戶的家庭特徵。概括而言,低收入住戶普遍有幾個重要的特點。第一,全長者住戶低收入家庭數量激增,由1996年約85700戶,急增至2021年超過25萬戶。第二,非長者住戶低收入家庭中,有參與勞動的家庭雖然銳減近半,但是沒有參與勞動的家庭則增加2倍,從1996年約50000戶,上升至2021年的157400戶。
鼓勵貧窮長者成功就業
第三,在非長者住戶低收入家庭中,沒有參與勞動卻又達到工作年齡的人士多達20萬人。當中,歸類為「料理家務者或提早退休人士」佔大約40%;至於歸類為「需要照顧同住家人」「無酬照顧者」及「病患/傷殘人士」則佔三分之一。第四,非長者住戶低收入家庭一般有較高的租金負擔,不論公屋抑或私人居所,租金佔他們的收入的比例分別高達29.9%及93.1%,高於中低收入家庭的13.6%及42.8%。
從這份報告的統計,我們可以發現貧窮的問題,成因就是在於家庭成員沒有參與勞動。一方面部分人士因為年紀老邁,在體能和精神上無法負擔工作或是失去市場的競爭力等原因而跌入貧窮的狀態,另一方面就是部分未達退休年齡的人士因為各種因素,包括打理家務、照顧病患、傾向依賴社會福利等而不願進入勞動市場,使他們無法得到足夠的收入。而在芸芸各種社會福利當中,最有助減輕貧窮問題的項目只有三個,分別是直接的現金援助,例如長者生活津貼及綜援、鼓勵低收入人士工作的在職家庭津貼以及提供可負擔的公共房屋。
社會福利固然重要,但它的功能是治標,要真正治本,還是要從工作着手,協助及鼓勵有勞動能力且有經濟困難的市民成功就業。因此,針對上述第一類的人士,就要推出支持高齡人士的政策。公平地講,特區政府一直有政策歡迎長者重投勞動市場,例如推出中高齡就業計劃,以津貼形式鼓勵僱主聘用正是其一。可是,即使有調查發現約三分之二的長者有意繼續工作,但是目前再就業的比例仍屬偏低,僅14.6%,較新加坡、日本等地遜色。
從法律層面提升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當局可以考慮參考長者就業率超過30%的日本,從法律上建立一個有助長者繼續工作的環境。例如當地訂立《高齡者僱用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提升至70歲;又推出《改正僱用對策法》,禁止企業在招聘時對年齡加以設限,為高齡人士繼續就業提供支持。近年,由於日本勞動人口持續下降,為了鼓勵長者填補空缺,不少企業都以更加彈性的辦法聘用,例如一周上班三天、縮短工作時間等,以吸引更多長者重投勞動市場。在政府的支持和社會的需要下,較多日本的長者持續勞動,貧窮率亦只有大約20%,遠低於香港接近45%的水平,證明日方的做法實在有值得借鑑的地方。
至於第二類人士,又可以再細分成兩種人,一是照顧家庭者,二是領取福利者。對於前者來說,問題是如何優化社區配套,例如社區服務照顧券、增加託兒服務等等,減輕照顧者的負擔,令他們可以騰出時間和精力出外工作。而對於後者來說,他們寧願領取福利都不願工作的原因,正是勞動市場缺乏具吸引力的選擇。當辛勤打工所得的錢,與享受社會保障的金額相差無幾,選擇留在社會安全網也是人之常情的做法。如果政府和商界希望吸引這批勞動力重投市場,就要從法律的層面提升工資,亦即改革現時最低工資釐定的方式,引入客觀的計算方程式以更加貼近市場真實的工資水平,從而吸引更多人重返工作崗位。
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一個社會要經濟向好,就必須有持續的資金流動。當商人能夠提升工人的工資,他們就有更多消費的本錢,既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亦可以增加企業收入。而企業的收入上升,又會加大投資力度,從而令更多員工受惠。當百業變得興旺,僱員收入好轉,政府的稅收便會增長,同時社會福利的開支又會減少,可以更加集中資源在其他社會建設,形成一個良好、三贏的循環。為此,特區政府與其依賴在不同地方輸入勞工,倒不如「反求諸己」,從改動最低工資的釐定方式開始,令最低工資發揮更大的漣漪效應,推高多數僱員的待遇,讓更多市民加入勞動大軍,才是真正的有益民生。(中通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