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界立法會議員 陳博智
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正式施行。這是該法自1986年頒布以來首次系統性重大修訂,法條由六章五十條擴充至七章九十條,涵蓋養殖業、捕撈業、漁業資源保護及監督管理,是迄今最全面的一次立法改革。
護休閒垂釣 打非法捕撈
新法甫施行,不少漁民朋友已表達憂慮:「罰款動輒幾十萬,隨時傾家蕩產。」這份擔憂,筆者感同身受。香港漁民早於2012年底已配合全面禁止拖網捕魚,默默承受了巨大犧牲,面對更嚴厲的法規感到不安,情有可原。不過筆者希望和大家分析:這次修法針對的,究竟是誰?
新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採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於捕撈作業,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
這一條文確立了一個原則:法律保護普通市民和釣魚愛好者的正當權益,但對於假借「休閒垂釣」為名、實則大量捕撈漁獲、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必須依法管制。禁漁區、禁漁期內的違規垂釣,可被沒收漁獲並處最高五萬元罰款。
這種寬嚴並濟的立法精神,在香港同樣有跡可循。漁農自然護理署多年來容許持牌魚排開展休閒垂釣業務,去年更推出「漁+樂」魚場計劃,進一步讓養殖業者可兼營休閒垂釣、售賣自家產品等輔助業務,在保護資源的同時為漁民開闢新收入來源。規管絕非為了打壓漁業,反而可為行業創造可持續的空間。
講到重罰,筆者認為有必要指出:新法的嚴厲罰則,針對的是長期游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的違規捕撈行為,絕非循規蹈矩的本地漁民。
近年非法外來漁船屢屢趁夜潛入香港水域,使用拖網、蛇籠等違禁漁具濫捕,掠奪寶貴的漁獲資源,破壞已歷年養護的海洋生態。今年4月,水警與漁護署展開聯合行動,短時間內搗破多宗非法拖網及蛇籠捕魚案,至少十餘人遭到檢控。守法的漁民,才是相關執法行動的受益者。
新《漁業法》正是從制度上堵塞了過去執法的漏洞。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三無」船舶(無船名船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從事捕撈作業,更進一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不得代凍、轉載、運輸、收購、加工、銷售其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切斷非法捕魚的整條利益鏈。違規者一旦被捕,將面臨沒收漁獲、違法所得、漁具及船舶,並可處船舶價值兩倍以下罰款的嚴厲懲處。
這樣的罰則,是加重了;但重罰的對象,正是那些破壞公平競爭的違法者。嚴厲的法律,對違法者是懲罰,對守法者卻是保護傘。
規範養殖業 推灣區合作
新法第二十七條要求,從事養殖生產「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造成水域、灘塗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第二十九條亦規定,養殖水生外來種、雜交種,須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防止物種逃逸造成生態安全風險。
有關規定表面上為養殖業者帶來合規壓力,但從長遠看,卻是保護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養殖水域是公共資源,若放任尾水污染、外來物種擴散,同一水域的其他養殖戶和捕撈漁民首當其衝,最終會殃及整個行業。
新《漁業法》增設「監督管理」專章,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漁業執法機構、海警機構與有關部門、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同執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配合」,為跨部門、跨地域的執法協作提供了明確法律基礎。
對香港而言,這是推動粵港漁業執法深化合作的重要契機。目前非法漁船往往利用粵港之間的執法銜接漏洞「打游擊」。若能在新法框架下,建立跨境違規船隻資訊通報機制,統一執法標準,非法漁船恐難有立足之地。特區政府應主動把握機遇,與廣東省政府加強溝通,就共同漁區管理、外來入侵魚種防控等議題建立恒常聯絡機制。
有嚴法護航,漁業方能在可持續發展之路上穩步前行。守護每一片漁場,代代相傳,是立法的初心,也是漁民、政府與社會共同的責任。
頂圖圖說:在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島一處漁港,漁船陸續返港準備休漁(無人機照片)。(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