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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名」不等於最民主

2014-07-23
来源: 香港商报 李明生
 
  「公民提名」不合基本法是眾所周知,但有人硬要堅持。換個角度看,「公民提名」有多好?或者說,「公民提名」有多壞?有指,全世界采取「公民提名」的國家和地區,最少有33個。本文試從國際角度,而非討論「公民提名」的內涵,來驗證「公民提名」是否值得香港跟從采用。
 
        不是世界主流制度
 
  33個國家和地區,說少不少;然而,從各方面的國力來說,卻肯定不大,「公民提名」并非主流顯學。當中,只有俄羅斯一個屬於G8,連同韓國亦僅兩個屬於G20,在國際舞台上的代表性存疑。根據國基會(IMF)的分類,逾20個更被歸入「發展中」地區,包括一眾東歐、中亞、以及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等地。以人口計算,這些地方只占全球7.2%,以GDP計算,則僅占全球9.15%;無論如何衡量,「公民提名」只是屬於「少數」制度。
 
  顯而易見,「公民提名」即使有33個國家和地區采用,可是肯定不是世界主流制度,亦非先進國家和地區的首選方案。
 
  事實上,以經濟學人智庫(EIU)的「民主指數」衡量,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民主發展,不但較本港現狀——即是2017年可以實現普選之前——還要遜色,不少更加是敬陪末席。那麼,為何「公民提名」會被視為終極民主的目標?就如幾內亞比紹,即使采用「公民提名」,其民主排名就排尾二,只比朝鮮高,其餘多個中亞和非洲地方,也同樣被歸類為最不民主的「混合政權」,另外幾乎一半地方的評分和排名較「部分民主」的香港低。當然,仍有多個國家和地區名列前茅,不過能夠躋身首十名的只有兩個,首廿名的亦僅5個,反過來說,即是更多實施其他民主模式的地方比設置「公民提名」的更加民主。
    
        綜合表現遜色
 
  簡而言之,「唯有公民提名才是民主體現」的命題,肯定是不成立的。否則的話,為何不是全部33個國家和地區都被歸為「完全民主」?為何沒有「公民提名」的都沒有被歸為「部分民主」甚至「不民主」?所以,即使沒有「公民提名」,還有其他模式可以達致民主(包括更加民主)的目標。
 
  綜合來說,實施「公民提名」的地方,絕大多數的經濟、民生、廉潔等等表現都比香港遜色。先談人均GDP,33個國家和地區之中,30個都較本港為低。再談由聯合國編制的「人類發展指數」(HDI),即包羅健康、教育、收入等重要民生指標的指數,更有31個較本港為差;至於廉潔,查透明國際的「貪腐感知指數」,結果依然大同小异。所謂民主,歸根究柢的目標乃是提高人民生活質素,可是「公民提名」顯然不是靈丹妙藥。
 
  香港政制發展究竟何去何從,是否非「公民提名」不可?沒有「公民提名」就不是民主?而「公民提名」又是否一個好的民主制度?所謂「擇善固執」,「公民提名」其實有多「善」,希望以上的國際經驗,能夠為本港的政制討論帶來一點啟示。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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