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不能以所謂「國標」凌駕基本法

2014-08-27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可以實現普選,乃是基本法所賦予的;也唯有按照基本法,才可落實普選目標。至於所謂「國際標準」,正如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指出,基本法並無簡單用「國際標準」這四個字,而整份基本法160條條文,包括政治體制部分,都無簡單抽象說根據「國際標準」辦事,直言有人說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國際標準」就要「佔中」,對落實普選既無幫助更有反效果;他希望全社會能夠繼續依據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使香港能夠一步一步達致普選目標。

 
  唯有按照基本法,香港才能夠實現普選,除此以外別無他途,這是「能」與「不能」的問題。基本法第45條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的普選目標,包括提名、普選、任命等程序。如有涉及所謂「國際標準」,反對派主要援引基本法第39條,當中無疑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25條B的確對普選提出3個規定,包括每名選民享有的選票數目相等、每票票值相等、以及公民參選資格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然而,基本法第39條清楚列明,有關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須指出的是公約第25條B從來沒有在香港生效──這條條文的作用乃確保回歸的平穩過渡,故有蕭規曹隨的安排,不過由於殖民地時代本港根本不可能普選,港英政府並無將公約第25條B納入本港法律,所以回歸後自然亦無過渡成為香港法律,亦就是說在港沒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唯有基本法才是本港的普選標準,「國際標準」不能凌駕其上;任何方案無論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只要不符合基本法就絕不可能。
 
  所謂「國際標準」,充其量只涉「好否」的問題,而衡量標準則要視乎香港實際情況。就如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票制度就不符合票值均等,而歐洲多國的總理由議會過半支持間選產生,反映不同地方都會因應實情制訂不同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日前就作出精要總結,表示提委會提名辦法可降低三大風險,包括「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之間和香港社會內部本身的政治對抗風險、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憲制危機風險、以及各界訴求未能有效平衡的民粹主義風險,便完全針對了香港實際情況,確保普選更好促進社會穩定繁榮。
 
  「一國兩制」本來就非「國際標準」產物,否則香港不可能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也沒有獨立的財政、貨幣等,這些都是按香港實際情況根據基本法實現的。話說回來,香港可以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特首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其實都足夠體現選票相等和參選不受不合理限制的精神。
 
  說到底,將「國際標準」凌駕基本法之上,無疑是本末倒置的危險舉動,非但嚴重損害本港法治精神,更是挑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透過違法的「佔中」來實現有關企圖,不單絕不可能,且甚極不應該;更莫說,原來此等違法操作,最終只是為確保反對派自己人得以參選。總之,唯有基本法才是香港普選的標準,違反基本法的任何標準均注定無法實現。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责任编辑:刘深]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