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9

劉守剛:讓有能力的人負擔稅收

2014-12-25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今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啟動了新一輪的稅制改革。目前各界已達成共識的是,包括稅制在內的整個財政制度,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可對于怎樣改革稅制,似乎還缺乏共識性的意見。筆者認為,只有從財政思想史的深處、從現代稅收問題的起源處去尋求好稅制的標準,才能回答中國稅制改革的目標與路徑問題。

  眾所周知,間接稅構成了中國當前稅制的主體,以增值稅為代表的間接稅貢獻了70%左右的稅收收入。這種間接稅,不但人為提高了商品價格、壓抑了內需,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讓普通民眾承受了較大的稅收負擔。低收入者、無收入而接受政府補貼者,因購買日用商品而不得不承受相對其收入而言很重的稅負,一般收入者承受的稅負相對其收入而言也較重。相形之下,高收入者因只需比重不大的收入用于消費而承擔的稅負較輕,又因將大量收入用于資產投資而享受到稅收優惠。這種將稅負落在能力較弱的人身上的稅制,若長期延續下去,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公。

  就中國的歷史經驗而言,稅負落在能力弱者身上曾經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最為典型的例子是漢代。從西漢初年起,鑒于秦亡的教訓和管理能力的局限,西漢政府對田租(跟土地財產數量相關)收得很少(“三十稅一”);為彌補國用的不足,不得不征收人頭稅(算賦和口賦)來補充,這就是史稱的“輕(田)租重(口)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他們承擔稅收的能力很弱,但在這種稅制下卻要承受沉重的人頭稅負擔,在負擔不起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成為流民。

  因此,當前中國的稅制建設,要吸取中外歷史的經驗教訓,朝著以直接稅(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為主體的稅制而努力改革,讓有能力的人負擔稅收。

  19世紀的歐洲大陸國家(尤其是德國),既要發展經濟趕超英國這樣的先進國家,又要干預社會以化解急劇現代化帶來的種種矛盾。此時,國家征稅就需突破英國理論界和實務部門所推崇的有限稅收狀況,需要大力增加稅收的種類與數量以支持擴大的國家職能。若新增加稅收應對新增的國家職能,就需進行經濟計算,仔細衡量這么做是否合算。就是說,在德國這樣的國家,設計稅收制度時,重要的已不是按能力分攤稅收,而是按受益大小決定是否增稅。于是,在財政思想上,以維克塞爾為代表的德語學者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提出,評價稅制好壞的標準,不應再局限于量能原則,而必須引入受益原則。

  如何評價受益,并按受益原則來評價稅制?維克塞爾的建議是,必須建立起稅收與支出同時決策的機制,要讓民眾來衡量稅收帶來的犧牲與支出帶來的受益是否相稱。或者說,要讓民眾來衡量,所繳納的稅收是否物有所值。這是因為,支出的受益與稅收的犧牲是高度主觀性的,不可能由所謂的專家在密閉的房間內通過打分來決定。正因如此,必須廣泛地運用投票程序來衡量稅收是否物有所值。所有的決定應盡可能采用接近于一致同意的原則,以免對受益不大的少數人造成稅收剝削;與此同時,各項支出之間也要進行比較與選擇,要盡量剔除受益相對小的支出項目,以求總體受益最大化。

  當前我國的稅制建設,事實上缺乏納稅人直接參與機制,無法評價稅收是否物有所值。反映在現實中,至少有兩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有一些納稅人對當前稅負表示不滿,這些不滿與其說真實反映了中國的宏觀稅負狀況,不如說反映了一種情緒,即認為當前享受到的公共服務配不上稅收給個人帶來的負擔。另一方面,對稅收使用的結構也有意見,就是說認為各項支出產生的邊際效益并不相等,有許多項目可能受益很小。

  當前納稅人在宏觀稅負和支出對比方面表達的情緒,也許有偏頗的地方,但問題的關鍵在于這是納稅人在對稅制建設中應貫徹受益原則而做出了下意識的反應,他們要求自己付出的稅收物有所值。因此,未來中國稅制建設的關鍵是開放決策機制,讓納稅人更多參與到稅收與支出的決策之中。(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研究院)

[责任编辑:李曉尚]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