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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監會是怎樣監管上市公司的

2015-06-15
来源:新京報

  由于歐美對上市公司的嚴格監管而引發的集團訴訟潮,為正在高漲的在美上市中國企業增加了不確定性。中國企業應怎樣避免這一類的“水土不服”呢?

  前不久,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設立的證券集團訴訟數據中心(Security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SCAC)的數據顯示,自2011年不到半年的時間里,中國企業在美上市遭遇了密集的訴訟潮,總共有22家企業;而2010年一年也已多達13家。這些訴訟案主要依據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其中不乏因遺漏公司的重大信息,或誤導投資人所引發的欺詐起訴。

  其實中國企業在美國觸動的監管紅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33年證券法、一個是1934年證券交易法。

  在美國,包括中國公司在內的所有外國公司意欲申請美國上市,必須和當地公司一樣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國會授予SEC行使權力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保證上市公司不存在財務欺詐和提供誤導性的信息、以及其他違反各項證券交易法的行為,否則將面臨民事訴訟。

  美國羅斯福總統“新政”時期,國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創立了SEC,它直屬美國聯邦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負責美國證券監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國證券行業的最高機構。當年,總統任命約瑟夫肯尼迪為首任SEC主席。

  SEC由五名委員組成,任何單一政黨占有的席次不能多于三席,以防濫用投票表決權。目前,SEC負責七部與證券相關法律的執行工作,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約條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1940年投資咨詢法和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

  此前知名的中國企業尚德太陽能電力在美國上市遭遇“水土不服”,被套上了“財務造假”的帽子,關鍵是沒有領會1933年證券法案的要旨:就是“確保購買證券的買家,收到完整和準確的信息”。

  在1933年證券法的框架下,一個公司意欲申請上市,所需要的首先是建立一個注冊登記表,其中包括:招股章程和相關證券的豐富信息,以及清楚地表明公司的業務和提交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然而,在注冊登記表上簽字的公司、主要承銷商和其他相關人員,對文件中所陳述的任何內容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帶著相當高的責任風險和付出巨大努力的行為,被稱為“due diligence”(盡職調查,又稱謹慎性調查),目的在于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有助于鞏固和維持投資者的信心,以支持股票市場的正常運行。

  其實,在遇到訴訟過程中,被告只要證明他做了“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便可擺脫承擔第11條框架下的法律責任。

  而本輪遭遇密集訴訟的中概股與尚德電力不同。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證券發行人首先必須注冊證券的類別(如股票、債券、票據、債券等),直至證券發行人申請注銷為止。法律規定,證券發行人只要是在1933年證券法的框架下注冊發行證券,公司資產又超過了一千萬美元,并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每年就必須定期向股東和SEC公開重要的公司信息。

  這些信息必須披露在年報(10-K)中,包括通過審計的會計報表、公司運營狀況、公司高管和證券發行的情況。而管理高層對公司財務狀況的描述和分析尤其重要,特別是高管的名字、職務、薪資和股票期權等信息,必須詳細地寫清楚。

  為了防止證券交易中欺詐、欺騙、操縱等不法行為,以及對這類行為的受害者提供補救措施,國會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對從事不法行為的人施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為此,公司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定期向SEC遞交交易記錄,公開他們的股票數額。如果這些人在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獲得了收益,即被稱為短期變動收益(Short Swing Profits),是典型的內線交易違法行為。

  對于這批踩上美國監管紅線的中概股們,公司上市,特別是私營企業海外上市,本是非常良好的籌集資本以擴大再生產,并分散企業風險的極好方式。但由于歐美對上市公司的嚴格監管而引發的集團訴訟潮,為正在高漲的在美上市中國企業增加了不確定性。中國企業應怎樣避免這一類的“水土不服”呢?

  最好的方法當然是熟知美國的法律。而當訴訟將臨的時候,更要努力為自己辯護。辯護的要點,可以從“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這一點去切入,證明自己并不知曉報告中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

  陳思進(加拿大皇家銀行資深風險投資顧問)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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