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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期徒刑,為何還要終身監禁?

2015-08-30
来源:長江號外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對處罰貪污罪增加一款規定: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長江新聞記者邵克

  無期徒刑在中國并非“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國家多稱為“life imprisonment”,常被譯為終身監禁。按財產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罰種類劃分,又常常被稱為終身自由刑。

  在中國,無期徒刑雖然為名義上的終身自由刑,但由于減刑假釋等制度的設計,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義上的終身自由刑。

  根據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中國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終身自由刑源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朝頒布《大清新刑律》,終身自由刑作為一個正式的刑種,登上歷史舞臺,稱之為“無期徒刑”。

  《大清新刑律》規定的刑罰種類從重到輕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沒收。在《大清新刑律》中,死刑只適用于20多個罪名,無期徒刑是其中一種主刑。

  《大清新刑律》同時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監督官申達法部,得許假釋出獄。無期徒刑在中國的產生是一個舶來品的過程,其是由日本傳入的。

  可以說,由于對假釋制度的吸納,中國的無期徒刑從產生之初就包含有濃重的教育性功能,并非是真正意上的“終身監禁”。

  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存在“權力尋租”,減刑假釋等原本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調控原判刑罰、幫助罪犯回歸社會制度設計,日益演變成擁有特權之人逍遙法外的通道。

  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還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后連續7年續保。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長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

  刑法“補漏”封死貪官“越獄”之路

  凡此種種,引起了高層重視。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即強調要“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還下發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2014“五號文件”)。

  據《南方周末》報道,“五號文件”的目標主要指向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要“堅決杜絕社會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后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

  最高檢從當年3月20日起,以“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為重點,部署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司法部更是提出了“倒查三年”、逐案復核的舉措。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報告中稱,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后“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以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為重點,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逐人審查。

  正在保外就醫的,逐人見面、重新體檢。2014年監督糾正“減假暫”不當23827人,同比上升42.6%;監督有關部門對2244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收監執行,其中原廳級以上干部121人;查辦違法“減假暫”背后的職務犯罪252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終身監禁”,可以說是封死了重特大貪污犯的減刑假釋“越獄”路。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在29日全國人大辦公廳的新聞發布會上稱,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

  應當強調的是,這種措施不是一個新的刑種,它的對象只是針對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具體執行中的一個特殊的措施。

  終身監禁在西方多針對暴力犯罪

  而在多數西方國家,終身監禁是一個獨立的刑種。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往往是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則為最重刑罰。

  美國相較于其他發達的西方國家,終身監禁的適用較為廣泛。在美國終身監禁適用的犯罪不僅有謀殺罪,還涉及毒品犯罪;適用的對象不僅是成年人,也可以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適用的方式不僅有可以假釋的終身監禁,還有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

  美國約有33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以及聯邦采用沒有假釋的終身監禁。2005年3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洛普訴西蒙斯(Roperv.Simmons)一案中做出裁決,認為對犯罪時年齡不足18歲者執行死刑屬于違憲行為,因此決定取消對這類犯人的死刑。

  但是,由此以后,作為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的替代,美國開始大范圍對未成年罪犯適用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目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未成年人實行不可變更的永無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的國家。

  在德國,終身監禁被稱為終身自由刑,在1949年5月23日德國通過《聯邦基本法》第102條廢除死刑后,終身自由刑就一直以來成為德國刑法中最重的刑種。

  起初,終身自由刑是不可變更的,直至1981年12月8日德國通過第20部刑法修正案,終身自由刑才成為德國今天的可以變更的能夠假釋的終身監禁。該修正案第57 條規定:終身自由刑者15年后可以假釋。

  在西方國家,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多針對故意殺人、搶劫或強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國對經濟罪犯使用這種刑罰是否過于嚴苛?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殘酷,終身監禁針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終身監禁措施,或可彌補死刑過重而無期徒刑過輕的落差,同時或可推動減少死刑和死刑的廢除。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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