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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直面群體暴力

2016-03-02
来源:香港商報
  作者:侯旬
 
  盤點數十年來全球範圍內的嚴重群體暴力事件,有個現象頗為引人注目,那就是各國司法機關在大是大非面前,對於騷亂者的懲處均稱得上乾脆利落。
 
  外國嚴厲對待暴徒
 
  2011年英國倫敦騷亂期間,有1375人因參與騷亂而受審,其中多達六成被判入獄,刑期也遠超平常;法官在千份卷宗的壓力之下,不得不24小時「連軸轉」審案,大量案件當庭即給予判決。2005年法國巴黎騷亂之時,總統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并采取增加警力、實施宵禁、加速司法審判程序等嚴厲措施,最終多達6000餘人被傳訊,1200餘人被判監禁。2012年埃及爆發塞得港足球騷亂事件后,埃及法院甚至向11名暴徒發出了死刑判決。
 
  不少法律圈內朋友與筆者談及此事時,對各國法院處理騷亂的方式表示困惑。有朋友引用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認為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其消極性、被動性,不應介入任何政治紛爭,更不適宜在社會發生動蕩之時搖旗吶喊、沖鋒在前。也有朋友質疑,司法機關在懲處騷亂之時過於嚴厲,不符合平常的審判程序與量刑標準,有屈服於政治因素或輿論壓力之嫌。
 
  不過,身處漩渦中心的司法機關并不如此看。正如英國法院一再強調,「法官完全處於獨立判斷而作出判決,沒有受到任何方面的壓力。」不僅如此,重刑懲處暴徒更是各國法院不約而同的選擇。
 
  群體暴力威脅司法根基
 
  那麼,究竟法院為何要給予騷亂以「特別待遇」?一言以蔽之,群體暴力已經直接威脅到司法機關賴以「生存」的雙重根基。
 
  其一是理念基礎——法治。良好的社會秩序并不必然導向法治,但法治絕不可能存在於混亂、失序的社會環境之中。縱觀歷次騷亂,無不伴隨人身傷害、縱火、搶掠、破壞財物等連串暴力行為。如果不及時使騷亂者承擔違法的成本,社會預期將迅速轉變,人心惡魔隨之誘發,類似非理性行為將層出不窮。例如,巴黎騷亂本是源於兩名少年為逃避警察追捕誤入變電站觸電身亡的意外事故,但騷亂之初當局處理不力,令肇事分子的氣焰日益囂張,最終導致騷亂向全國各地「滾雪球」般蔓延。
 
  其二是制度基礎——憲政。與打架斗毆、坑蒙拐騙等個體犯罪不同,騷亂或暴亂活動直接針對的是整體憲制,其訴求往往包含推翻現行政權、重組權力結構等等。毋庸諱言,每場騷亂的背后都存在深層原因,比如,美國1992年洛杉磯暴動、2014年弗格森騷亂的根源皆是種族矛盾。然而,即使騷亂的動因再值得同情,也無法使騷亂的罪行合法化、正當化。騷亂者謀求以暴力手段顛覆憲制(當然也包括司法體系),只具備強烈的破壞性,引發社會劇烈動蕩,損害民眾整體福祉,而不可能提供化解矛盾的任何途徑,沒有一絲一毫的建設性。
 
  其三,司法機構本身也是政治架構的組成部分,更是整個社會的一部分,法官當然也是社會成員的一部分。一般民眾要面對的問題,也是法官要面對的。其他政治機構(立法、行政)要面對的壓力,也同樣是司法機構要面對的壓力。司法機構必須回應社會的關切,解決大眾面臨的共同問題和挑戰。
 
  可以說,當司法與群體暴力狹路相逢之時,正是其作為正義捍衛者、秩序維護者的用武之地。相信大年初一之夜發生在旺角的那場暴亂,終將面臨正義的制裁。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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