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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條沖擊香港金融業

2017-01-24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證監會上周1月19日按香港法律第571章第213條,向2012年停牌的中國森林(930)的保薦人瑞銀及渣打證券,以及核數師畢馬威入法院,要求他們向小股東作出賠償,這件事震驚整個金融、會計及投資銀行界。
 
  證監會在2012年在洪良事件首次運用證監法第213條提出索償。當時洪良集資所得的9億元存在香港銀行,證監成功把款項凍結并賠償給小股東,洪良的保薦人被罰4200萬元及除牌,之后證監又成功起訴老虎基金內幕交易及罰款。老虎基金不服上訴,但上訴庭判證監勝訴,可以引用第213條要求犯法者作出賠償。
 
  證監法第213條已經成為了證監的尚方寶劍,向行為失當者作出罰款或賠償。洪良事件因為集資款項仍在香港,保薦人幸運地避過大難。但中國森林已經停牌多年,公司在清盤中,也沒有充足現金賠償。現在證監向有錢的保薦人及核數師索償,是開了先例。
 
  收費與賠償風險不成正比
 
  中國森林是首次證監向保薦人及核訴師索償,而金額可能是天文數字,令到金融界嘩然。中國森林是2011年12月5日上市,當時招股價3.56元,集資15.525億元。中國森林在2012年1月26日停牌時的收市價是2.925元,市值89.5億元,大股東占53%股權;其他投資者47%,即持股價值42億元。
 
  中國森林上市集資總額15.525億元,凈收14.096億元,專業費用達1.429億元。保薦人及核數師收費1億多元,但現在面對索償金額可能達到42億元。收費與賠償風險絕對不成正比,令到投資銀行界震蕩。
 
  最令人害怕的是213條的條款提到的定罪範圍是極之廣闊,是以一個客觀條件來定罪,只要行為失當者是涉及法例提述的任何事項,不論該人明知而牽涉入該等事項,就可以飭令人采取原訟法庭指示的步驟,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不止定罪條件是客觀的及非常廣闊,賠償更是無上限。
 
  另一方面是責任問題,保薦人、核數師及專業估值師,到底哪一位要負上最多責任。保薦人持有內地政府發出的森林使用權文件,但這文件是否等於擁有權,是個可以商榷、大有疑問的問題。如果政府發出的文件不可信,那有什麼文件可以信?另一方面是估值的問題,到底森林里的木材值多少錢,專業估值師是否可信。如果專業估值都不可信,到底有什麼標準可以依賴?現在證監沒有起訴專業估值師,保薦人和核數師都可以把責任賴在估值師身上。
 
  窒息整個行業
 
  這無上限的賠償將會嚴重打擊投資銀行業務及香港的金融業,就算是最大的國際銀行,也會被無上限的賠償打垮。中小型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找到保薦人上市,只有大型的企業才能找到保薦人負責上市。雖然證監要保薦人及核數師為保薦上市公司的資料正確性負責任是正確的方向,但用213條要保薦人承擔無上限風險,只會令到整個行業窒息。因為沒有保薦人肯負責,而中小型公司找不到保薦人上市,恐怕對整個金融業都不利。
 
  智易東方證券行政總裁 藺常念
 
  (逢周二刊出)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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