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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案是否存在执法错误?

2015-05-14
来源:腾讯新闻

   摘要:从徒手制止升级至警械制止环节,存在两个执法错误。这两个执法错误,恰恰是整个事件升级的重要因素。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警方在公安部已经责令国家铁路总公司公安局介入调查的情况下,宣布庆安铁路民警5月2日开枪事件属于正当履行职务,符合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同时,哈尔滨铁路警方又公布了现场视频,基本还原了事实。一场引起社会关注的焦点似乎终于可以落幕。

  由于我国是严格的枪支管理国家,所以无论是佩戴枪支还是使用枪支都引发了高度的关注。因此,庆安枪击事件发生的12天时间里,各种各样的舆论出场不足为怪。

  警械和武器使用有严格程序规制

  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公安民警可以配备并使用警棍、枪支等警械武器,不仅公安民警可以配备并且使用警械武器,诸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配备警械和武器。问题因此而产生,即警械和武器的使用是否有严格的程序规制?可以使用武器是否意味着开枪是执法行为的必选动作?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公安部为了规范现场执法程序,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并在随后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中将上述规程吸纳,明确该规程自动适用“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条款,而使前述规程成为了强制性规范。此次,哈尔滨铁路公安机关公布的调查结论中出现了“符合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的表述,相信该公安部规定即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徐纯合被警察使用枪支武器制止

  上述规程将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手段,由轻至重依次表述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并明确任何一个较轻的处置手段奏效后无需适用后一处置手段。然而,庆安枪击案中,我们看到了所有处置手段,最终徐纯合被公安民警使用枪支武器制止。

  正如视频中显示的一般,徐纯合违法阻止乘客进站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民警到场后先是采取了口头警告措施,然而徐纯合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前述规程,民警李乐斌采取了徒手制止措施,并成功的控制了徐纯合的双手。

  此时按照公安部操作规程第21条的规定: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当徐纯合双手被控制后,客观上已经无法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人有进一步违法的迹象时,此时并未对违法人使用诸如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民警李乐斌究竟是什么原因没有在徒手制止环节对徐使用约束性警械,我们不得而知。调查结论表述为:民警准备将其带到执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而视频显示为此时在已经控制住徐纯合双手之后,民警松开了徐的双手后,进而在对徐的口头警告中,徐越来越激动,而此时民警出现了拔枪动作。

  随后的悲剧因此而发生,徐越来越疯狂,并最终在民警的枪声中倒地。

  从徒手制止升级至警械制止存在两个执法错误

  显然,如果仅仅以后半段的处置程序而言,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堪称现场处置典范。但如果从徒手制止升级至警械制止环节的关键过程而言,存在着两个显而易见的执法错误。

  公安部操作规程第3条明确规定: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综合调查公布的文字信息和视频信息,当民警徒手控制徐之后,在未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的前提下,出现了现场处置中的第一个错误。同时在对徐的口头警告中,采取了拔枪的动作激化了矛盾,这是现场处置的第二个错误。

  两个执法错误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两个执法错误,恰恰是整个事件升级的重要因素。如果徒手制止环节就使用了手铐,如果在后续环节中没有出现拔枪的动作,或许徐纯合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而庆安枪击悲剧不会发生。

  庆安枪击事件的背后,是公安民警出现现场违法行为各种处置措施的再现,既是对公民面临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时究竟应当如何表述自身观点及其行为的界限与警示,也是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能力的真实写照。

  在庆安的这场执法活动中,没有一个赢家。

  腾讯新闻客户端特约评论员:兰毅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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