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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最大海外項目停擺 投資方或以破產做籌碼

2015-08-12
来源:和讯网

  “投資帶動承包”模式現弊端

  "投資帶動承包’模式在目前資金成本高的環境下的確可成為建築企業的有利籌碼,但該模式也有薄弱之處。一方面中建作為總承包商,投資是其獲取項目的手段,因此往往會忽略對項目投資風險的評估;另一方面,通過聯絡銀行,中建與銀行無形中形成了捆綁關系,業主對銀行的要求往往會轉移到中建頭上,因此其承擔了雙重風險”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沈佳苗

  因巴哈·瑪度假村項目(以下簡稱巴哈·瑪項目)的大股東巴哈·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哈·瑪公司)申請破產保護,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最大海外項目陷入僵局。

  據了解,總投資35億美元的巴哈·瑪項目,位於巴哈馬首都拿騷,包括一個拉斯維加斯式的賭場、18洞的傑克·尼克勞斯高爾夫球場以及豪華品牌酒店等。

  關於事件的詳細情況,法治周末記者嘗試聯系中建了解具體情況,但截至發稿前尚未得到回複。

  睿信咨詢資深顧問陳雪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巴哈·瑪度假村項目是中建以投資和貸款換取建築承包合同的“成功嘗試”,然而目前出現的情況卻顯示著這一模式的薄弱之處。

  根據巴哈·瑪公司、中建美國巴哈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巴哈馬)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10年5月31日簽訂合作協議,中建對項目進行了1.5億美元的股權投資。巴哈·瑪公司則以土地、現金等資產注資,合計8.5億美元。剩餘的24.5億美元全部來自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

  “投資帶動承包”模式弊端初顯

  資料顯示,巴哈·瑪項目於2011年2月21日正式動工,但之後卻錯過了原定在2014年12月的開業日期,並將開業日期推遲至2015年3月27日。

  然而,該開業日期又再一次被延遲。

  6月29日,巴哈·瑪項目的大股東巴哈·瑪公司在美國特拉華州法院申請破產保護。

  巴哈·瑪項目的大股東遞交給法院的材料顯示:其將項目施工的延遲歸咎於中建美國子公司,並稱中建已經停止一切實質性工作。同時還認為“中建涉嫌欺詐、蓄意破壞”。

  7月7日,中建美國(中建在美國的全資分公司)發布公告稱,巴哈·瑪公司申請破產保護是由於該公司設計項目開工後更換項目主建築師,延遲交付和不完整交付設計方案,提出至少1300多項施工更改指令等。

  此後不久,巴哈馬總理佩裏·克裏斯蒂發表全國電視講話,稱巴哈馬政府決定將該項目置於巴哈馬高等法院的控制和監督下,向高等法院提起對巴哈·瑪項目的清算申請,試圖收回項目的控制權。

  7月22日,巴哈馬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巴哈·瑪公司6月29日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提出的破產保護申請在巴哈馬當地無效。

  在宣判結果出台後,巴哈馬政府發表聲明稱,從7月26日至28日,巴哈·瑪公司、中建、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巴哈馬政府代表團在京繼續第二次談判。

  巴哈·瑪項目能否盡快複工,尚未可知。

  其實,在中建和巴哈馬公司“聯姻”之前,該項目在2008年時就一度陷入困境,由於金融危機原投資商撤出了該項目。

  根據巴哈·瑪公司總裁托馬斯·鄧洛普向美國法院提交的文件信息顯示,伊茲米爾利安在2009年初找到了中建美國。2009年3月9日,雙方簽署了項目建造合同,合同中約定中建美國即是項目的投資方,又是項目的承包方。

  “巴哈·瑪度假村項目曾以《開創融投資帶動總承包全新模式》為題,在其官網顯著位置介紹巴哈·瑪項目。以投資和貸款換取建築承包合同,是中建探索的一種新模式,是其海外戰略的重要手段,資金優勢為中建贏得項目中的主動地位。這一模式,還入選了央企海外業務拓展的經典案例名錄。”陳雪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但如陳雪所說,這一模式的弊端也在逐漸呈現。

  “一方面,中建作為總承包商,投資是其獲取項目的手段,因此往往會忽略對項目投資風險的評估;另一方面,通過聯絡銀行,中建與銀行無形中形成了捆綁關系,業主對銀行的要求往往會轉移到中建頭上,因此其承擔了雙重風險。”陳雪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陳雪向法治周末記者分析,以投資帶動承包在目前資金成本高的環境下的確可成為建築企業的有利籌碼,然而也很可能轉化為羈絆。在項目出現資金需求變化時,中建與銀行間的密切關系,反倒會成為中建被攻擊的主要原因,巴哈·瑪公司可能是希望借此逼迫銀行做出某些退讓。

  有分析曾指出,巴哈·瑪公司這么做或許是希望中國進出口銀行可以延緩還款期限。

  “申請破產或為增加談判籌碼”

  巴哈·瑪公司與中建的合作原本該是好事一樁,緣何發展至今天的地步?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此事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多頭管理的問題。

  “對於中建而言,在這個項目中,其不僅是承包商的角色,也帶有項目投資人的角色,使得其對項目的把控權比較大。但由於其非大股東,所以中間的利益協調會比較困難。”嚴躍進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而陳雪認為,項目擱淺目前來看主要是由於業主申請破產保護而引起的,但申請破產保護必然對項目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不符合業主自身利益。一般來說,已投入近10億美元的業主不會主動要求啟動破產保護程序。

  “因此業主申請破產保護很可能只是為了以破產為要挾來增加談判籌碼,要求債權人放棄部分權益。因為啟動破產保護程序企業的管理層可向債權人提出重組方案,包括延期歸還債務、削減無擔保債權等。”陳雪對法治周末記者解釋。

  陳雪接著對法治周末記者指出,債權人為避免企業走上破產清算程序引起更大損失,往往會做出一定讓步。這一點從中建美國發表的評論中即可看出:“業主(巴哈·瑪公司)提出了‘將我方(中建)在BML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降低50%(7500萬美元)和同時還要求將我方在BML的投資利率降為零’的要求。”

  除了以上兩個原因,嚴躍進認為,巴哈·瑪公司申請破產還可能與合作夥伴之間的協調機制有關系。中建此前拿下這個項目,可能比較心切,所以在合作方面存在失誤。當然,由於該項目體量大、耗費資金多,所以一旦資金出現斷裂,則很容易造成項目誤工,甚至引發連鎖反應,引發投資中斷的問題。

  中建也在公開信中稱,同樣位於巴哈馬拿騷的天堂島·亞特蘭蒂斯度假村的體量與巴哈·瑪度假村幾乎等同,曆時11年完工,也就是說巴哈·瑪度假村的開發周期應該在10年左右。中建在綜合了以往的項目開發速度後允諾2014年12月8日開業(總工期約4年),現在看來是有些激進了。

  海外投資法律風險多

  此次中建和巴哈·瑪公司合作的結果,也讓不少業內人士直指法律風險將會是中國企業在未來走出去的過程中必然會碰到的問題。

  “首先是法律環境調研風險,然後是項目可行性論證風險。”上海樂邦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王厚忠向法治周周末記者介紹。

  而在中國企業走出國門時,原有在國內所熟悉的法律環境和自身的各項資源優勢都發生了變化。因此,王厚忠認為在合同條款方面,應當充分重視以下幾個方面的約定:

  “首先是規避工期風險,為防止巨額工期索賠的發生,在合同中對工期及其順延和索賠作出詳細具體的約定,還應重視有關工期證據的收集。”王厚忠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王厚忠對法治周末記者指出,其次是在合同索賠方面。在合同中要對業主方的遲延付款等行為約定違約責任,同時,要提示建築企業特別注意合同中對於索賠有著嚴格的時間和內容的要求。

  “再次是爭議解決的管轄機構方面,因為是海外工程,業主方在當地的司法資源顯然比國內的建築企業有優勢。所以,建議在合同中約定就爭議提交雙方均認可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王厚忠對法治周末記者建議。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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