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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辨析:結構性改革與經濟結構調整

2016-09-06
来源:澎湃研究所

  舉世矚目的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峰會9月4日在杭州開幕。今年,中國作為主席國,把結構性改革作為此次G20峰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在此前7月23日-24日於成都舉辦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核准了G20深化結構性改革議程,在4月華盛頓會議確定的結構性改革九大優先領域基礎上,制定了結構性改革的指導原則,並通過了一套監測和評估結構性改革進展的指標體系”。具體而言,提出了9個優先領域、48條指導原則、12項細化指標的結構改革的指引。

  同時,中國財政部長樓繼偉在成都會上強調中國在經濟結構調整上取得了重要進展,包括:“服務業占GDP比重達到54.1%;最終消費對GDP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3.4%;內需對GDP的貢獻率提高到110.4%。”

  “結構性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是當前宏觀經濟研究和經濟政策討論中常常會見到的兩個詞,而且經常被放在一起使用。盡管兩個詞各自具有嚴格的內涵,“結構性改革”一詞中的“結構”與“經濟結構調整”一詞中的“結構”的含義並不相同;但遺憾的是,經常看到有人對其經濟內涵理解並不准確,經常出現混用、甚至誤用的現象。

  首先,何為經濟結構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或者“調結構”是一個內涵比較豐富的概念。不同人在不同的語境下用這個詞,所指代的具體對象可能是不同的。放在中國經濟目前的政策討論環境中,“經濟結構調整”或者“調結構”一詞至少包含如下三含義:

  其一是支出法GDP核算框架之下各個組成部分的比例結構。根據所討論話題重點的不同,又分為“儲蓄-消費”結構、“外需-內需”結構,以及內需中的“投資-消費”結構,等。支出法GDP核算是從最終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內產品和服務的最終去向。在支出法GDP核算框架之下,一國經濟在某段時間的產出被用作三類支出:消費(包括私人消費和政府消費)、投資、和淨出口。其中,消費和投資是內需,淨出口對應於外需。另外,投資和淨出口又對應於經濟中的總儲蓄。

  其二是收入法GDP核算框架下各要素主體的報酬分配結構,例如勞動報酬占比、資本報酬占比、宏觀稅負等。收入法GDP核算是從生產過程創造收入的角度,反映各類生產要素在生產過程中得到的收入份額。在收入法GDP核算框架之下,一國經濟在某段時間的產出增加值有四個去向: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餘。其中,前兩者分別對應著勞動者和政府,後兩者對應著企業或資本。不同主體所獲得的報酬份額是宏觀經濟學中“經濟結構”的重要內涵之一。

  其三是“三次產業”結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產業占比、第二產業占比、服務業占比。三次產業的劃分方法最早由費歇爾在1935年提出,後來由克拉克拓展完善。具體到經濟統計實踐中,不同國家的具體劃分方法會存在細微的差異。在我國,根據2013年版本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服務業);第二產業是指采礦業(不含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是指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包括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以及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服務業,采礦業中的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中的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

  關於“三次產業”劃分,結合當前的政策討論,有如下三點需要特別明確:

  第一,服務業占比並非越高越好。在長期經濟增長的過程中,一般會出現第三產業占比增加的規律,但這並不意味著第三產業占比增加必然是好事。服務業占比增加既可能是需求拉動的,也可能是供給推動的,還可能是產業分工細化引起的,又可能是相對價格變動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論。一個顯而易見的反例是,大部分石油出口國或者嚴重依賴於其他資源出口的國家,經濟中服務業的占比都比較高,但這與一般發達國家的服務業占比較高完全不是一回事。事實上,即便在正常國家,服務業占比的增加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由於相對價格變化造成的,而非服務業生產能力的真正提升。這也是“巴拉薩—薩繆爾森效應”背後的道理。

  第二,隨著產業分工的細化以及互聯網革命引發的業態變化,服務業經濟統計正在面臨越來越多的挑戰。按照傳統的經濟統計方法進行計量和比較當然仍具有一定的意義,但是傳統方法顯然已經無法完全適應經濟新形勢,不能為我們理解新經濟、理解新型經濟關系提供全面客觀可靠的信息。例如,阿裏巴巴2016財年的成交總額(GMV)突破3萬億元人民幣。這個數字當然很有信息量,但是很難對應到傳統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之中。再比如,傳統的統計方法也無法客觀地度量微信等網上社交平台對於經濟的作用和貢獻。

  第三,服務業是第三產業中的主體,在通常的討論中很多人也往往默認一個假設“第三產業=服務業”。但這是不對的。“第三產業”的本質是一個剩餘項。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內涵是明確的,但第三產業的內涵並不明確,所有無法歸類到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生產消費活動都被認為是第三產業。這種劃分方法是從經濟發展的自然規律中脫胎而來的:在經濟發展的早期只有農業;到一定階段之後,制造業和建築業開始興起、壯大,於是農業被稱為第一產業,新興的制造業和建築業被稱為第二產業;隨著分工的進一步細化,越來越多的生產活動獨立出來,如批發零售、廣告、交通運輸、倉儲物流、金融等,這些新獨立出來的產業就被稱歸入第三產業。產業升級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是分工不斷細化、工序剝離、新業態生成的過程。

  一個合理的但尚有待推敲驗證的猜想是,隨著分工細化和新業態的發展,三次產業的劃分方法需要做出拓展,比如說,增加新的“第四產業”。互聯網革命之後出現了一類新的經濟業態。例如,像穀歌、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像阿裏巴巴、京東、亞馬遜這樣的網上購物網站,像滴滴打車、UBER這樣的網絡約車平台,像攜程、Airbnb這樣的住所預訂平台,以及QQ、Facebook、微信、Linkedin等社交工具……這些新型組織表面上是以公司、企業的形態呈現的,但同時又具有“市場”的本質特征。傳統的統計方法對這些新型組織的適用性大大減弱。

  為了適應這些新業態,經濟統計必須盡快做出創新和調整。從“三次產業分類”升級到“四次產業分類”,既是經濟統計的需要,也是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

  當然,經濟統計也可能朝著另外一個方向發展,那就是淡化分類,或者重新建一套新的統計體系。目前看來,這種可能性不大,至少比較遙遠。這不僅僅是統計方法構建和統計科學的問題,同時也是實務協調和政治問題。二戰之後,人類社會花了半個多世紀時間好不容易建立起SNA體系,殊為不易。其中涉及到政府、國際組織、行業、企業、個人之間的系統性協調。完全拋棄就體系重建新體系的可行性面臨很大考驗。

  除了上述列出的三類經濟結構之外,“經濟結構”一詞還包括其他一些更廣泛的內涵,例如所有制結構、城鄉結構、地域結構、企業規模的大中小結構等等。

  第二,何為結構性改革?

  “結構性改革”中的“結構”不同於“經濟結構調整”中的“結構”。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發現,“經濟結構調整”中的“結構”盡管具體含義廣泛,但指的都是經濟總體中的構成結構,可以對應到英文中的“composition”。

  而“結構性改革”絕非是指改革經濟總體的構成結構,而是:如果把經濟比作一個大廈或者有機體,這座經濟大廈或者經濟有機體的制度架構。對應到英文中,不是“composition”,而是“framework”或者“structure”。經濟學家、印度央行前行長拉詹認為,結構性改革中的“結構”指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治理市場行為的制度架構和規制架構。

  可見,結構性改革實質上是制度改革,即通過改變制度來調整激勵機制,從而減少市場運行中的扭曲,實現更高效率的資源配置。是開啟一扇門,打掉一堵牆,修建一條渠,或者夯實地基,加固支架。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國際文獻中,典型的結構性改革措施包括:減稅、貿易自由化、競爭政策、私有化、去行政幹預、社會福利體系改革等。

  在我國,去產能、降成本、去庫存、補短板、去杠杆(簡稱“三去一降一補”)被認為是2016年及今後一段時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任務。但准確地說,“三去一降一補”是結構性改革的目的,而非結構性改革本身。為實現“三去一降一補”的目的,可以通過政府行政命令來進行,也可以通過真正的“結構性改革”來進行。後者才是長久之計。

  當然,“結構”性改革與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兩個“結構”彼此之間也是有聯系的,並非完全割裂。好的結構性改革措施能夠起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例如,在當前經濟環境下,減少政府幹預、負面清單、減稅降費等結構性改革措施就有助於“內需外需結構”、“消費-儲蓄結構”、“收入分配結構”等意義下的經濟結構調整。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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