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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非碘鹽被刑拘,到底身犯何罪

2016-09-08
来源:新京報

  作者:殷國安

  龐某銷售了非碘鹽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無需介入,只要由鹽業部門或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就可以,對其立案,讓人匪夷所思。

  深圳寶安區一便利店非法銷售非碘鹽,店主龐某被拘留13天。9月2日下午3時,媒體從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處獲悉,檢察院對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下午4時,龐某的妻子李某告訴記者,寶安區翻身派出所已作出了讓龐某取保候審的決定。

  店主龐某先是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後又取保候審,龐某到底身犯何罪?原來,開便利店的龐某從某批發部進了54袋鹽,其後賣了26袋。龐某稱,因包裝上標明是碘鹽,所以他並不知道這些鹽其實為非碘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零售了幾包非碘鹽,怎么就犯罪了?

  深圳警方一開始就是將其當作犯罪處理的,所以他們對龐某的拘留不是行政拘留,而是刑事拘留。那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非碘鹽,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銷售食鹽,真的涉嫌犯罪嗎?其實,這兩條都只涉及行政違法。沒有經過辦理手續就銷售食鹽,可以要求其完善手續,或者進行行政處罰,這都是鹽業部門或者工商部門的事。至於銷售了不含碘的鹽,又應該如何處置,是否涉嫌犯罪?

  對此,國務院的《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銷售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准的原鹽和加工鹽、土鹽、硝鹽和非碘鹽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深圳市鹽業管理處罰規定》對於銷售非碘鹽的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沒收非法經營的鹽產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最高可罰鹽產品價值五倍的罰款。”

  這就是說,龐某銷售了非碘鹽,並不涉及犯罪,深圳警方無需介入,只要由鹽業部門或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就可以了。深圳警方將其刑事拘留,在檢察院不批准之後還不撤案,著實讓人匪夷所思。總而言之,我們不僅需要糾正錯案,而且這種濫用執法權的現象需要有一個解釋。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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