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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防出軌”軟件查小三涉嫌犯罪

2016-10-13
来源:新京報

  作者:劉昌松

  販賣或無償提供安裝“防出軌”軟件,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

  近期,有一款軟件進入了大眾的眼球,即所謂的“防出軌”軟件。如果有人將其安裝在你的手機上並綁定自己的手機,那麼,你手機上的短信、錄音、照片、定位等都將被截獲,然後發送到對方的手機。該軟件據稱主要可用來捉渣男、逮小三。

  從報道的跟帖情況來看,該款軟件的“商業”前景似乎很看好。那麼,使用這種“防出軌”軟件和提供這種軟件,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呢?夫妻之間使用這種軟件,是否也有法律後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我國刑法第285條只是規定,違規使用“黑客軟件”等手段,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侵入這三個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刑法第285條的追訴范圍,在該條後面增加了兩款,作為第2款和第3款。其中第2款規定,違規侵入上述三個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成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可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報道中提到的使用“防出軌”軟件,如果情節嚴重,就完全符合了該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該罪。

  夫妻之間偷偷使用這種軟件侵入對方手機,也成立犯罪嗎?回答是肯定的!因為該罪為一般主體,法律未將夫妻間的該行為作除罪處理。有專家認為,夫妻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彼此有知情權,一方使用這種軟件發現對方出軌,並不侵犯對方的隱私。可也應知道,該罪盡管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卻沒有規定在刑法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一章,而是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章節,顯然,社會管理因素才是刑法的主要考量。還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未達到“情節嚴重”成立犯罪的程度,也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10日以下行政拘留(第29條)。

  販賣或無償提供安裝“防出軌”軟件,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值得提醒的是,該罪中並沒有“為牟取利益”的要件要素,可見是否獲利以及獲利多少並非成立該罪的條件,朋友間“做好事”無償提供,也可能涉嫌犯罪。當然,提供該軟件中獲利多少,可以影響量刑輕重。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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