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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做空”到底是不是犯罪?

2015-07-20
来源:第一財經

  近日,由于A股上證指數在短短17個交易日中暴跌34.8%,作為救市舉措之一,證監會、公安部高調宣布打擊“惡意做空”,引發爭議。

  證監會發言人解釋說:“跨市場和跨期現市場操縱就屬惡意做空”。在這個解釋中有三個關鍵詞:1、跨市場和跨期現;2、操縱;3、惡意。然而,“善意”、“惡意”是一種主觀態度,并非法律用語,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對事實而不對“用心”的,也就是說不做“誅心之論”。跨市場和跨期限,也是金融市場進入了多市場多品種時代的常見形態,特別是對資產組合來說是必須的;唯有“操縱”是與違法有關的。

  “操縱”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7條則解釋了何為操縱,其主要是針對傳統“坐莊”模式,其中與本次股價暴跌可有關聯的是: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還有就是可擴展的“以其它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與此次事件有關的是“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實際操作而言,對這種合謀或集中資金連續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的認定,是比較難的,合謀的證據是很難拿到的,而集中資金連續或抬高證券交易價格與一般的做多做空如何區分劃界也是一個難題。

  不過,此次公安部工作組赴上海的初步調查倒是找到了一個突破口,就是從集中做空的賬戶查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據新華社報道,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帶領的工作組已發現個別貿易公司涉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等犯罪的線索,正在依法開展調查。據稱個別貿易公司將貿易項下的海外資金入境進行股市炒作,倘若再集中做空的話,可以證明其是非法操縱。

  7月12日,證監會也發出通知: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這指向了一人多戶和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拖拉機”戶,從而隱匿操縱行蹤的調查。

  筆者認為,公安部和證監會在對集中做空賬戶和資金的非法性調查,為認定“操縱”提供了法律事實依據,而且這種調查的難度并不大。更重要的是,這指向了本人多年來懷疑的,國際熱錢在貿易項或FDI項潛入中國,躲藏在證券大戶(500萬元資金以上)和中戶(100萬資金以上),利用多賬戶一致行動操縱中國證券市場的方向,是對潛伏操縱中國市場的國際熱錢的第一次真正的調查,將具有很大的威懾性。

  總而言之,盡管此輪A股暴漲和瘋狂做空造成廣大股民慘痛損失,救市是必要的,否則股市崩潰會引起連鎖反應。不過救市也應該依法進行,應有理有利有節,否則其負面作用也不容低估。(作者系第一財經日報特約主筆)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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