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2666

契約理論還能指導國企改革嗎

2016-10-14
来源:新京報

  作者:陳永偉

  縱觀三十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史,不難看到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契約理論事實上扮演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終於塵埃落定,哈佛大學的奧列佛·哈特和麻省理工的本特·霍姆斯特朗在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上的貢獻而共同摘得了諾獎桂冠。

  契約理論到底是什么

  契約理論是近幾十年來發展最為迅速的經濟學領域之一,它研究的主題是在不確定環境下契約的設計,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根據研究側重點的不同,契約理論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激勵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關系型契約理論等分支,而本屆諾獎的兩位得主哈特和霍姆斯特朗就分別是激勵理論和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最主要代表。

  所謂激勵理論,關心的是在給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結構下,委托人究竟應該用怎樣的契約來激勵代理人更有效地工作。如代理人的薪酬方案應該怎么設計,績效考評應該怎么進行,晉升制度應該怎樣設計等問題。而不完全契約理論所關注的視角則不同,它關注的是在契約不完全的情況下,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配置問題。我們知道,在現實中,未來很難預測,即使預測周全也很難在契約中表述清楚,即使表述清楚也很難執行,因此契約總會在某種意義上存在“不完全”性。在這種狀況下,規定在契約中的“未盡事項”發生時,誰有最終解釋權就很重要。而怎樣安排這些權利,就是不完全契約理論需要解決的問題。

  大凡學過契約理論的人,都會知道這套理論在數學形式上非常複雜,每一篇論文中都要推演大量的方程式。這就引來了一些指責,認為這套理論只是“黑板上的經濟學”,在真實世界中難有應用。情況真是如此嗎?

  答案是否定的。不僅契約理論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應用,在企業經營、金融市場管理等領域都大有用武之地,而且作為“中國人民的老朋友”,兩位新科諾獎得主還曾在90年代親赴中國,為中國改革建言獻策。在此我們僅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例,來展示一下契約理論的實際應用。

  激勵理論在國企改革中遭遇失敗

  我國的國有企業是在計劃經濟環境下建立起來的,從經濟責任上看,它主要是國家計劃的承擔者。企業生產什么,生產多少,用什么辦法生產,原料從哪裏進,產品往哪裏銷,都由計劃決定。顯然,當被投入到市場環境後,這樣的企業將缺乏競爭力,因此在改革開放之後,國企效率低下的問題就逐漸被暴露出來。

  對於低效率的企業應該怎么改?最直觀的思路就是要增加激勵。在計劃經濟時代,國有企業員工的薪酬,級別等都按照資曆決定,和各人的努力程度無關。這樣就會產生激勵理論上所強調的“激勵不相容”問題。盡管當時的學者和官員並沒有系統學習過激勵理論,但在實踐中他們也迅速明白了這個道理,“放權讓利”,對經營者提供有效激勵很快就成為了當時國企改革的主導思想。隨著“放權讓利”的進行,企業終於有了對員工進行激勵的可能,員工在邊際上的努力終於可以通過工資的增加予以回報,其激勵當然提升了,企業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改進。

  不過好景不長,國有企業的效率在因“放權讓利”獲得了短暫提升後,又迅速回落。針對這一問題,當時決策者的判斷是,這是因為激勵還不夠,因此主張將在農村改革中獲得成功的承包制引入國企改革。在承包制下,經營者將可以在支付了固定金額後獲得所有的剩餘收入,從激勵理論的角度看,這是一種非常強的激勵,它應該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在相當程度上實現一致。但奇怪的是,和“放權讓利”改革一樣,承包制在讓國企效率獲得短暫提升後,又遭遇了失敗。

  不完全契約理論為國企改革開出新藥方

  承包制的失敗,激發了人們的反思。正在此時,由哈特等人發展起來的不完全契約理論開始被介紹到中國。對照不完全契約理論,學者和官員們開始認識到,國企效率上不去,激勵不足固然是一個原因,但更為關鍵的是,企業的產權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雖然從名義上講,國有企業是全體人民所有的,但在具體操作中,企業的所有人卻是缺位的。全體人民不可能真正來管理企業,因此在涉及企業和經營者關系時,就經常出現說不清道不明的糊塗賬。

  以放權讓利改革為例,如果對於企業負責人放權過多,那就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這時,企業負責人也會像激勵理論所說的那樣設計激勵合同,但這種合同的目的本身是對其自身有利,而員工利益、社會利益則得不到保證;而如果收回權利,則企業就又回到了老路。

  正是在這種邏輯上的兩難下,當時的國有企業一直在“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循環中苦苦掙紮。承包制的問題也存在著很多問題。盡管在承包之前,多數企業都和政府簽訂了契約,規定只要交足一定量的利潤,剩餘的資金就可以由企業自由分配。但當企業的績效由於經濟激勵得到了改善,利潤真正增加了後,情況就發生了變化。不少地方的政府開始要求企業上繳更多的利潤,或者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由於預料到這種“鞭打快牛”問題的存在,一些經營者就不願意去改善經營,而另一些經營者則將目光集中在短期利益,力求“幹一票就走”。顯然,這兩種做法都會對企業績效帶來巨大損害。

  在明確了產權的重要性後,產權改革就成為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思路。從90年代中葉開始,國家根據“抓大放小”的原則,對大批中小型國企進行了非國有化,而對大型企業則按照現代公司制度進行了改造。到新世紀初,大規模的國企產權改革基本完成。2003年,履行國資出資人身份的國資委成立,國有企業所有人缺位的問題又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緩解。到此為止,長期困擾國企的產權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

  縱觀三十多年的國有企業改革史,不難看到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契約理論事實上扮演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從最初有關官員和學者在不自覺中應用了激勵理論來推進放權讓利和承包制,到後來學者們自覺利用產權理論的相關知識來指導改革,這一切都完美詮釋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完美融合。

  當然,我們並不能說國有企業改革已經得到了最終勝利,事實上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而有趣的是,不少如今的問題,在相關的理論文獻中早已給出了預言。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1994年的“京倫會議”上,霍姆斯特朗曾提交了一篇論文,指出哈特的產權理論混淆了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前者是對剩餘利潤進行索取的權利,而後者是在發生“不決事宜”時的拍板權。在霍氏看來,兩者並不總是一致,如果不細加區分,就會產生很大問題。誠如霍氏所言,後來深受哈特思想影響的國企產權改革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了兩種權利,也確實由此產生不少問題。理論的生命力,由此可見一斑。

  陳永偉(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责任编辑:许淼祥]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